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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4〕44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
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
现将《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30号)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建目的
通过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评选一批示范性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使之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创建标准
(一)主体条件:农场投资人(农场经营者)应为本地居民,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并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3〕16号),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有生产经营场所。
(二)从业人员: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是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并不少于2人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
(三)土地流转: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按期履约。
(四)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可承担为度,按不同产业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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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种植(亩) |
100亩—10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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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种植(亩) |
设施大棚30亩—2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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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种植(万平方尺) |
5万平方尺--20万平方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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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种植(亩) |
10亩—1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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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亩) |
30亩—15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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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色优势产业(亩) |
30亩—100亩 |
(五)经营管理水平: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实行生产记录、品牌销售、财务核算、农产品认证等管理。近两年内未出现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六)农场收益: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全市平均数25%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三、创建申报材料
(一)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二)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分表(自评分);
(三)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四)其他材料:按《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分表》备注栏要求提供资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四、创建数量
每年创建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20家左右。
五、创建程序
申报主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向市农经局提交申报材料。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各镇街道对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审核考评,择优推荐,报送市农经局。
(三)评审认定。市农经局受理后,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分,评审结果经“平湖市农村经济信息网”网站公示后,由市农经局发文、授牌。
六、结果运用
被评为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除按规定享受平湖市级家庭农场相关优惠政策外,将优先推荐嘉兴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优先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以上农业项目。
七、动态管理
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监测,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凡被评为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应及时反馈有关业务活动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年度复查监测资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认定机关的复查监测,标准同于创建标准。
监测过程中,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产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附表:1.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分表
附表1
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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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农 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
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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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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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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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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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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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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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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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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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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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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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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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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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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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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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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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支出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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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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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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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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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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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
内部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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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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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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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工数(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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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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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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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自评分 |
评审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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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体条件 (10分) |
工商注册 |
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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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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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验 |
本市户籍,专业从事规模经营三年以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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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户籍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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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有生产和附属设施用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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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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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业人员(15分) |
家庭从业 |
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人员不少于2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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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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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员 |
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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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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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职称 |
农场主中专以上文化或有农民技术员称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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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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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育 |
近两年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有一人参加农业培训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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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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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流转(20分) |
流转年限 |
连片土地流转5年以上,合同规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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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土地流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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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 |
近两年不出现拖欠农户流转费行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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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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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规模 (13分) |
经营规模 |
在适度规模标准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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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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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
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农机具、大棚设施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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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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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管理(32分) |
生产记录 |
田间档案、农业投入品等记录齐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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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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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 |
近两年内未出现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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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出现一票否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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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 |
有详细收支记录流水账或会计核算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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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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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标识 |
有自主品牌或授权使用品牌(除粮食生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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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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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 |
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除粮食生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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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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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模式 |
生态养殖、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整洁、精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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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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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场收益(10分) |
土地产出率 |
土地产出率高于同行业全市平均数25%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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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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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收入 |
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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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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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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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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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平湖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分表
家庭农场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