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平科技〔2014〕22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大市场进驻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
《平湖市科技大市场进驻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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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印发 |
平湖市科技大市场进驻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进驻市科技大市场(以下简称“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大市场工作秩序和服务形象,保障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湖分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平科技〔2013〕3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技术市场建设行动计划 (2013-2016年)》(平政发〔2013〕220号)等规定,结合大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进驻中介机构的管理,平湖市科学技术局成立市科技大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其他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长为成员,下设大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大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大市场招标或招选,进驻大市场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大市场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五条 大市场应与中介机构签订进驻合同,明确业务范围、地点和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其进场开展的业务范围报大市场备案,并制定相关服务事项办理指南,明确办理时限、办理依据、收费标准、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入驻对象
第六条 入驻大市场的中介机构为以下12类:
(一)技术交流
(二)咨询培训
(三)专利代理
(四)资产评估
(五)法律服务
(六)财务审计
(七)工商登记
(八)投资融资
(九)专家人才
(十)技术交易
(十一)技术合同
(十二)检测认证
第三章 入驻方式和条件
第七条 根据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量及业务特点,分别采取以下两种入驻方式:
(一)现场设置窗口。经择优入驻的中介机构,在大市场独立设置服务窗口,选派1至2名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开展咨询服务、业务洽谈、合同签署、现场踏勘等。
(二)网上挂牌入驻。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因场地限制等原因无法入驻的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向大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后,实施网上挂牌等信息公开方式,方便业主自行选择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 中介机构入驻条件
(一)中介机构网上挂牌入驻大市场的条件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专业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
2.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3.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4.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外地中介机构凡法律法规有要求的须先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
6.各类中介机构须向大市场申请入驻登记;
7.入驻的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介机构现场设置窗口入驻大市场的条件
除符合网上挂牌入驻大市场的条件外,还须:
1.在长三角地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在大市场能开展业务咨询和业务洽谈,并能签订承接业务合同;
3.资质等级高、业务范围广、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收费标准合理的服务机构。
在平湖范围内注册登记,有办公场所并纳税的优先考虑。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中介机构根据入驻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核对,留复印件),填写《中介机构入驻平湖市科技大市场申请表》、《平湖市科技大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入驻平湖市科技大市场承诺书》并盖单位公章,向大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入驻申请。
第十条 大市场审核:
大市场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部门推荐和自行申请入驻的中介机构,根据资质等级、技术能力、收费标准、服务信誉等情况,结合大市场场地实际,择优筛选入驻设置窗口的中介机构,对符合入驻条件但未能以现场设置窗口入驻的中介机构实行网上挂牌入驻。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其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或合同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场地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大市场提交申请。大市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中止合同实施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按照与大市场协议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指定的位置开展活动。未经大市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窗口用途或转租给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前15天向大市场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业务,未进行申报同意的,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市场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
(二)工作时间衣着整齐、仪表举止得体,遵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
(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要依法规范经营,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窗口及办公室要保持整洁,遵守大市场有关卫生制度;
(五)自觉接受大市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效能督查以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大市场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事项。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大市场构建中介机构网上信息平台,将已在大市场办理入驻手续的中介机构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诚信等级等内容输入网上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示,由项目业主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实施动态考评制度。由大市场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填写考评表和测评表,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承诺时间执行情况、文本(图纸)制作质量、提前办结率、收费情况、服务态度以及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测评。大市场将考评情况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并录入中介机构信息库进行管理。考核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如中介机构出现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清退出大市场,二年内不得进入。出现严重违法情形,实行一票否决制,清退出大市场,二年内不得进入。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门责成中介机构按照进驻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每次进驻大市场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进驻条件的,重新办理进驻手续;不符合进驻条件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入驻中介机构享受平湖市人民政府有关科技创新、科技进步、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开发方面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大市场对入驻中介机构实行房租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根据大市场对其绩效考核结果评定执行。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大市场对入驻中介机构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年对入驻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中介机构实行考核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将安排中介机构承担的相关科技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同时??由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相关企业科技项目可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免费享有在大厅触摸屏查询系统和大市场网站等平台和相关媒介进行业务宣传和推介的权利。大市场管理方将创造条件,积极为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聘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保安、保洁、维修等优质廉价服务;在就餐、交通、会议商务以及住宿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大市场根据管理需要,另行制订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