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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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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

文件

平财农〔2014〕44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推进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十二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48号)精神,特制定《平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5月30日

抄送:市府办,市农经局、市水利局,各镇(街道)财政所

平湖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发

平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推进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十二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48号)精神及有关支农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管理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采用项目申报制。项目申报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要求,结合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两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等,根据“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提升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各镇(街道)要根据平湖市“十二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每年6月份以前上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提出项目建设计划,会同农经、水利、财政等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项目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下达。

二、项目实施管理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项目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制和公告制等。

3、项目建设必须按照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标准、进度等,否则将取消或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金额。对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报批。

三、项目验收及后期管护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做好工程的决算和审计,并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由国土资源所进行项目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报由市国土资源局。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报的核查意见,组织财政、水利、农经等相关部门对各镇(街道)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核查结果进行评议和确认,对验收合格的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后,要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及时做好移交,明确项目的后期管护职责。

四、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1、市财政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含市级以上财政补助),实行专款专用。镇(街道)对市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应专户核算,专款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不得挪用、移用和截留。

2、项目补助资金以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为准进行结算,“提升类”项目市及市以上财政补助限额为200元/亩(连片万亩以上财政补助限额为300/亩);“建设类”项目市及市以上财政补助限额为1000元/亩。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平湖市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平财农〔2011〕54号)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1)报账管理要求。报账制工作,应按照“明确事权、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及报账资金会计核算;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核实;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并建立台账。市财政局审核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对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2)报账程序。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应在每月5日前(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报账拨款申请表、支出明细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其他报账有关资料。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对不合格的拨款申请,退回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合格的报账申请,财政部门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将报账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4、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类别和项目投资概算,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的项目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

5、如项目实际投资大于限额的,超出部分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如小于限额的,相应减少补助资金,结余资金用于其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6、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将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平湖市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平财农〔2011〕54号)及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拨款申请表

 2.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

附件1: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拨款申请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施工单位

开 户 行

账    号

项目内容

投资概算

建设期限

已 落 实

资金来源

合计

财政

安排

其他

列入财政报账资金来源

合计

财政

安排

其他

项目进展

情况

已拨款

本期申请拨款

本期核定报账金额

累计报账金额

项目负责人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说明:1.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明确的其他报账管理部门)记账;第二联申请报账单位记账;第三联项目主管部门留存。

2.本期核定报账金额和累计报账金额由报账管理部门填列。

3.本期申请拨款数、本期核定报账金额必须与报账支出明细表中的报账金额、核定金额数一致。

附表2: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支出内容

报账金额

报账单据(张)

项目主管部门核定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本次报账合计数

本次实际拨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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