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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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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
平农办〔2014〕22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农业项目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科站:
《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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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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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2014年7月18日
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农业项目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增强项目立项的科学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原则上按不少于40人组建,按照项目类别吸收相关专家组成。
第三条 农业项目的评审、验收专家,必须从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用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好,经验丰富;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的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农业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推荐方式,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公示无异。
第六条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要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认定,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
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局项目管理科邀请,参与农业项目的论证、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对需要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有涉及本单位或与被评审、验收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论证、评审、检查、验收公正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收受被评审项目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以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论证、评审、检查、验收活动;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专家的资格:
(一)私自接触项目申报单位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申报项目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检查和验收工作的。
第十条 农业项目评审、检查、验收专家不从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的,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办(农经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