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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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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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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
平农办〔2014〕21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农办(农经局)
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科站:
《农办(农经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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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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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2014年7月14日
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农业部、省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办(农经局)归口管理的省级以上农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农办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农业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和项目实施、监管、验收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农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其他人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室、计财科、产业科(项目管理科)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产业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
第六条 建立农业项目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农业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领导小组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负审批、监管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项目的储备、申报、评审和验收;专家库专家负责农业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相关业务科站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督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对项目申报真实性、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第三章 项目储备申报
第八条 建立农业项目储备库。根据年度省以上各类项目的扶持导向,局属各科站、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等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申报和储备一批项目,一般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储备项目。
第九条 储备项目选择。围绕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突出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发展,重点选择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有建设基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并具有较强带动力的项目。
第十条 储备项目申报。储备项目由各实施单位对照扶持重点、扶持条件、扶持环节及资金使用等按要求申报,经镇街道对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初审、业务科站审核后,报项目管理科。
第十一条 储备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科会同纪检监察、计财科组织项目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类别,从专家库抽取3-5名专家,并邀请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主要对项目投资方向、方案设计、效益分析以及资金的估算筹措、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环节和重点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原则上上报项目得票数须超过评审专家人数2/3以上。
第十二条 储备项目上报。专家评审意见报局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项目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由项目管理科通过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以农财两局联合文件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 上报的储备项目,由省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省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十四条 年度储备项目的立项,原则上直接从入库项目中选择。实行“ 因素法”分配的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农办(农经局)会同财政局在纳入省项目库的储备项目中择优选择,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实行项目制管理的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直接从省项目库中择优选定储备项目下达。
第十五条 其他不需通过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的各类项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内容、支持重点、支持环节等要求,由各业务科站设置具体申报条件,组织网上公告和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各实施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材料,由镇街道初审后,以文件形式报局业务科站。
第十七条 局业务科站经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上报项目需报项目管理科备案。
第十八条 政策性补助项目,由镇街道初审补助对象、补助内容、补助标准等,经农经局相关业务科站审核后,在网上公示不少于5天。
第十九条 农办归口管理的项目按《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确定。
(一)不符合立项指南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
(二)项目单位不具备规定的法人资格;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要求,内容不详;
(四)已申报实施过同类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已在中央、省、市级项目中立项的;
(五)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几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使用违禁投入品,或存在违法用地的;
(六)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实施单位按照项目下达计划要求,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等,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方案。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调整时,须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与相关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双方职责,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对建设单位的竣工项目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六条 局相关业务科站对归口项目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按要求及时上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局纪检监察室加大监督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农业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影响项目进度、质量及廉政方面等问题,由相关业务科站和单位及时汇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第二十九条 规范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专账(专项)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自筹资金必须先到账。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可预拨部分项目资金,一般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0%。下拨资金须以农、财两局联合发文。由局本级实施的项目资金支出,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站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度的,按平财农〔201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审计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涉及工程建设的需进行工程审价。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下达的实施计划、批复的实施方案相符,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
(三)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效益指标是否达到目标要求;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设立项目专账(专项)明细核算,资金使用是否按实施方案、计划和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五)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制管理等制度是否落实;
(六)项目竣工决算、审价审计、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四)项目审价审计报告;
(五)相关招标书、合同协议、财务凭证、现场图片等有关验收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自查。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及时对照建设计划进行自查,形成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连同验收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向局业务科站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验收。局业务科站收到实施单位验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报项目管理科,经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由项目管理科组织市级验收。验收结果由集体讨论确定,并形成验收结论。
市级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
(三)省级以上验收。需省级以上验收的项目,待市级验收通过后,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资料归档。市级或省级以上验收结束后,局业务科站应将一套完整的验收材料交项目管理科,由项目管理科审核后留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办(农经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