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平污治〔2014〕15号
生猪养殖“三个一”制度具体操作办法(试行)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区,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实施生猪养殖“三个一”制度的指导意见》(平污治〔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生猪养殖“三个一”制度具体操作办法,请各镇街道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一事一议”决议
二、《生猪养殖证》发放
各镇街道按市政府下达的生猪存栏年度控制目标,分解到村,村分解落实到户(场)。
(一)7月底前,对符合《生猪养殖证》发放条件并有意愿养殖的户(场),由所在村核定其生猪养殖量,并发放《生猪养殖证》。
非禁养区内
(二)对不具备《生猪养殖证》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生猪养殖证》。
三、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收缴
(一)收缴程序
1、肉猪(过路猪同)。养殖户(场)在肉猪出售3天前持《生猪养殖证》,向所在村(社区)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再由村(社区)专人开具《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缴费凭证》和《准予阉割防疫检疫证明》。(体重在
2、母猪。养殖户(场)在仔猪首次免疫前持《生猪养殖证》,向所在村(社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年度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再由村(社区)专人开具《准予阉割防疫检疫证明》和《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缴费凭证》。
(二)缴费标准
1、符合《生猪养殖证》核定标准的,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收费标准为:母猪(公猪)100元/头/年、“过路猪”30元/头、肉猪20元/头(自繁自养的,肉猪出栏量按每头母猪年产仔猪不超过25头计算)。
2014年8月底前,下列二种情况按上述标准收缴:
(1)已签订违章猪舍拆除和退养协议,暂未拆除和退养的;
(2)未达到《生猪养殖证》发放条件,但已作出申请承诺,愿意整改的。
2、超出《生猪养殖证》核定标准或无《生猪养殖证》的,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加倍收缴,即:母猪(公猪)200元/头/年、SPAN>头、肉猪40元/头。
四、缴费和票据管理
(一)各村(社区)须明确责任,专人负责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收缴和票据开具工作;
(二)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收缴须按规定严格把关;
(三)票据开具须写明金额、内容、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四)及时登记造册,做好台帐,同步更新生猪信息平台。
五、阉割防疫和检疫受理
(一)阉割防疫。养殖户(场)持《准予阉割防疫检疫证明》、《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缴费凭证》,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报阉割防疫。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畜牧兽医部门应予受理、登记,并派专人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阉割防疫;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动物检疫。肉猪(过路猪同)出售3天前,养殖户(场)持《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缴费凭证》和《准予阉割防疫检疫证明》,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六、实施时间和有关要求
(一)
(二)实施生猪养殖“三个一”制度是巩固生猪养殖减量提质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创新和举措,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宣传,通过各种形式把 “三个一”制度宣传到广大生猪养殖户(场),确保生猪养殖“三个一”制度落到实处。
(三)畜牧兽医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擅自阉割防疫或检疫情况发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附件1: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缴讫证明(样张)
附件2:申请《生猪养殖证》承诺书
附件1:
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缴讫证明(样稿)
编号: 镇街道 村0000001
XX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兹有本村(社区) 组养殖户 ,已按“村规民约”缴纳生猪养殖污染处置费 元,其中肉猪 头,缴费 元;母猪 头,缴费 元;过路猪 头,缴费 元。
特此证明!
证明出具人:
XX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居委会)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二份,村(社区)留存一份,养殖户阉割、防疫、检疫申报时向街道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一份。
附件2
申请《生猪养殖证》承诺书(样稿)
镇街道 村(社区)
根据平污治〔2014〕11号等文件精神规定。经本人自查,已符合《生猪养殖证》以下5项申领条件:(1)养殖场所为非禁养区;(2)无违章猪舍;(3)治污设施齐全;(4)无生猪污染物直排、偷排现象;(5)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
现本人申领《生猪养殖证》,并郑重承诺自觉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1、同意核定存栏量:母猪 头或肉猪 头;
2、不搭建违章建筑;
3、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杜绝养殖污染物直排行为;
4、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猪,不销售或随意抛弃病死猪;
5、自觉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愿无条件接受注销《生猪养殖证》等处理。
本承诺一式二份,村、养殖户双方各执一份。
村社区(签章): 养殖户(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
签定日期:2014年 月 日 签定日期:2014年 月 日
平湖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