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
中共平湖市委 |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
文件 |
|
平湖市人民政府 | ||
|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
平农办〔2014〕20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农办农经局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
|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2014年7月9日
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农办农经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农办农经局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根据平政发〔2011〕97号《关于印发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有资产是指农办农经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为了加强局国有资产管理,成立农办农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监察室相关负责人组成。
(一)农办农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使用单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国有资产处置、使用、变动等事项;向局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国有资产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
1.局本级的国有资产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责任人为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国有资产的采购、出租、出借、合同签订等手续以及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收取租金等。
2.局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为涉及科站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的采购、出租、出借、合同签订等手续以及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收取租金等。
3.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出租单位应把招(拍、挂)租手续和租赁合同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局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自行登记、建档,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全局的国有资产清点核对一次,同时报局领导小组。
6.因责任单位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二、国有资产使用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一)国有资产自用和出借
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自用或出借的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国有资产出租管理
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门面、土地等;房屋资产包括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有公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有公房;其它途径得到的只有使用权的直管公房;土地包括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征用土地。
1.农办、农经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归局所有,局属各单位使用及管理的国有资产,在局需要使用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局统一调配,如遇征迁、拆迁等情况时,按照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国有资产出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拍、挂)租(特殊情况除外)。
3.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需经单位集体讨论,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国有资产出租时限,一般控制在1—2年,最长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5年。
5.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实行公开招(拍、挂)租制度。对拟公开招(拍、挂)租国有资产的出租单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原承租人。出租价格应当按照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
6.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开具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发票,统一上缴财政部门,严禁设立小金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出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经各单位分管领导或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再加盖单位公章。合同内容及格式严格按照国资局统一格式和规定(见国资局网站)。
8.各单位应加强对房=EN-US>
三、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办法参照《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处置国有资产。
四、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公布之后,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执行,执行期间有新规定、新文件出台按新规定、新文件执行。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