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4〕75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
“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独山港镇农发局,乍浦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渔船安全生产,现将《平湖市“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EN-US>“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
附件:平湖市“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方案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4年6月9日
附件
平湖市“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及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3〕53号)、《关于加快进程做好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4〕17号)精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渔船安全生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平湖市“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和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安委〔2013〕8号),切实做好我市渔业领域“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三大“硬仗”,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渔区经济社会稳定。
二、治理范围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在册的海洋捕捞渔船,因擅自更新改造、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导致“船证不符”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
实际渔船(以下简称实船)的船体材质与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或实船的型宽与证书记载明显不一致,超过如下限度的,应认定为“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
1.实船船长24米及以上,其实际型宽超过证书记载型宽的1%;
2.实船船长12米及以上、24米以下,其实际型宽超过证书记载型宽的2%;
3.实船船长12米以下,其实际型宽超过证书记载型宽的3%。
(二)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
实船的船长与证书记载明显不一致,超过以下限度,导致渔船吨位、载重线发生变化的,应认定为“擅自变更船舶主尺度”。
1.实船船长24米及以上,其实际船长超过证书记载的10%;
2.实船船长24米以下,其实际船长超过证书记载的15%。
(三)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
实船的主机功率大于证书记载功率的,应认定为“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
(四)其他与证书记载情况不符的
经勘验渔船实际型宽、船长与证书不符,未达到上述限度,但能确认实施了“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违法行为的,按“浙海渔政〔2013〕53号”规定执行;确定不是的,查明原因后按“浙海渔政函〔2011〕95号”及相关规定办理;难以确认的,上报市渔船检验机构,经省渔船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认定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发相关证书。
三、处置原则
(一)对勘验完毕的“船证不符”渔船,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原则如下:
1.对套用原船证书新建或购置的“船证不符”渔船:实船船长24米及以上,每艘船处7~15万元罚款,具体根据原船型宽变化的情况,每增加30厘米(不到30厘米的按30厘米计)增加罚款1万元;实船船长12米及以上至24米以下,每艘船处2~7万元罚款,具体根据原船型宽变化的情况,每增加30厘米(不到30厘米的按30厘米计)增加罚款0.5万元;实船船长12米以下,每艘船处0.2~2万元罚款,具体根据原船型宽变化的情况,每增加30厘米(不到30厘米的按30厘米计)增加罚款0.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