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3〕109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专项行动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60号)和《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办法》(嘉档发〔2013〕17号)及省、嘉兴市其他有关规定,市档案局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档案局 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局依法对所辖区域内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负责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项目在招投标、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项目文件材料形成范围、编制规范、移交时间等方面要求。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项目档案登记
第七条 项目档案按下列要求实行登记制度:
(一)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负责。
(二)市档案局每年根据市发改局发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名单,统一部署项目档案登记工作。
第八条 项目档案登记责任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填写《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 报送市档案局。
第九条 市档案局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项目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三章 项目档案归档移交要求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一般应形成2套项目档案,除本单位编制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用于项目档案验收外。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档发字〔1997〕20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另编制一套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要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制订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划定为永久、长期、短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