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FPHD13-201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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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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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
平人社〔2014〕121号
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促进工伤预防,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调控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4号)精神,结合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现状及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本通知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在现行工伤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下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费用结算审核表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用人单位年度内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总人数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的比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五)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二档。浮动一档费率为1.0%,浮动二档费率为1.2%。
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执行基准费率:
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低于150%,事故率低于3%。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浮动一档费率:
1.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低于150%,事故率高于3%(含);
2.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50%(含)、小于300%,事故率低于3%。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浮动二档费率:
1.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50%(含)、小于300%,事故率高于3%(含);
2.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300%(含);
3.上年度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上年度被查实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六、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每年调整一次。首次核算起迄时间为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以后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10月为一个核算周期。市人力社保、地税部门对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事故率进行核算后,确定新的费率,并公布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率和执行费率等信息。
七、用人单位新参保当年执行基准费率;次年按核算周期内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年度的工伤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实行浮动费率。
八、机关事业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