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平安监〔2014〕40号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精简和规范文件简报暂行办法》
和《精简和规范会议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队、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嘉兴市“28条办法”,根据《中共平湖市委办公室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精简和规范文件简报暂行办法〉和〈精简和规范会议活动暂行办法〉》(平委办发〔2014〕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着力解决“文山 #000000; FONT-SIZE: 16pt">”难题,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精简和规范文件简报暂行办法》和《精简和规范会议活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9 日
精简和规范文件简报暂行办法
一、规范公文处理
第一条 严格执行公文处理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发公文应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准确把握公文规格、公文文种、公文格式,主题鲜明、结构严谨,简明扼要、措词得当,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发挥好公文保障施行领导和履行职能的作用。
第二条 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和行文规则确定发文对象,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文对象范围。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安监局(安委办)不得向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发布政策性、指示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三条 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行文规则报送公文,防止多头报送和越级报送。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安监局(安委办)不得要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送公文。除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减少发文数量
第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重复发文。上级文件要求明确具体的,一般不再发贯彻意见。上级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翻印、不转发;未公开发布,但要求明确具体的,直接翻印下发,不予转发。
第五条 凡能通过面商、电话、传真、抄告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印发文件。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文件,尽量合并发文。能以信笺头、“白头”文件等形式印发的,不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文。没有具体议定事项的会议,不发会议纪要。
第六条 凡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本局发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由本局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发文,不以市委、市政府批转或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和印发。
第七条 凡发现已制发文件或制定政策不符合中央、省委、嘉兴市委和平湖市委精神的,要按规定予以清理。对已失去效用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要及时进行清理。本局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涉及机构本身和局领导同志或正副组长(主任、召集人)调整的,由本局发文调整,其他成员调整的,在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会议纪要里明确,不再另行发文。
三、健全审核制度
第八条 实行发文申报审批制度。本局拟提请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专项行动等重要文件,应在起草前分别报市委办、市府办申报审批。提出申报审批应填写发文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拟提请发布文件的相关材料。提请申报审批的材料包括制定文件的主要依据和目的、发文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对象、内容概要和需要参与或协调的部门等。
本局各业务科室起草以局名义发布的文件,应在起草前填写发文申报审批表,报局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建立公文前置审核制度。本局起草的拟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上分别报市委办、市府办及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
拟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文件,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报局办公室审核。未经审核的文件稿,原则上不提交局党组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本局负责代拟的文件,经市委办、市府办审核通过后,由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送市委办、市府办办文,如属规范性文件的,应先由相关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由科室负责同志签字,同时须提交文件的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和重要政策措施协调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文件代拟稿在报送市委办、市府办之前,不得直接报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
四、精简简报资料
第十一条 控制简报总量。本局只保留《安全生产简讯》1种简报。
第十二条 规范报送程序。《安全生产简讯》在本局网站上发布,一般不报送市委、市政府,确需报送的内容,通过OA系统报市委办、市府办,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发文申报审批表
附件2:安监局(安委办)发文申报审批表
附件1
发文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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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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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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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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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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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参与或 协调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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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发文单位 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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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分管副主任 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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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主任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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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请于起草文稿前送市委办秘书科或市府办秘书科。2、要求以市委、市政府或“两办”联合发文以及以市委或市委办单独发文的,送市委办秘书科办理;要求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发文的,送市府办秘书科办理。3、由“两办”分管副主任及分管综合文字工作的副主任共同提出拟办意见,“两办”主任审核。
附件2
安监局(安委办)发文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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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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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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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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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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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参与或 协调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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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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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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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和规范会议活动暂行办法
一、规范审批程序
第一条 安监局(安委办)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举办)的会议、活动,由办公室拟定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委办、市府办审核。
第二条 安监局(安委办)召开(举办)会议、活动需市委办、市府办发布通知的,由办公室拟定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委办、市府办审核。
第三条 安监局(安委办)召开(举办)的会议、活动,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市委办、市府办报批或备案。
二、严格审批事项
第四条 安监局(安委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举办)的会议,安监局(安委办)召开(举办)需市委办、市府办发布通知的会议、活动,须在召开(举办)之日提前至少20天上报会议活动方案审批(备案)表并附具体会议、活动方案。安监局(安委办)自行召开(举办)要求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活动,须在召开(举办)之日提前至少10天上报会议活动方案审批(备案)表并附具体会议、活动方案。安监局(安委办)自行召开(??3天填写会议活动方案审批(备案)表并附具体会议、活动方案报市委办、市府办备案。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精神的会议,按程序及时报批。
三、切实减少数量
第五条 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办的坚决不办,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套开的尽量套开,能通过发布文件、采用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工作的一般不开会。
第六条 能由安监局(安委办)单独或联合召开(举办)的会议、活动,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举办)。
第七条 严格控制以各种名义召开(举办)的庆功会、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表彰会和性质相类似的论坛。
四、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安监局(安委办)主办由市委办、市府办发布通知,及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或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活动,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安监局(安委办)主办,各镇街道安监站(安委办)和部门(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员控制在50人以内。
第九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安监局(安委办)召开(举办)的会议、活动,不得要求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
五、提高工作实效
第十条 精简会议议程,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会议一般不安排现场交流发言,确需会议发言的也要减少发言人数,控制发言时间。同一项工作部署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会议不进行分组讨论,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须在会前达成一致意见。除重大表彰活动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现场表彰和合影等。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活动请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替会、早退,对不按要求参加会议、不遵守会议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提倡节俭办会,会议现场布置要庄重简朴,一般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一律不上水果和点心,一律不发放洗漱用品。会议、活动期间确需安排用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一律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安排宴请。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在会议、活动举办地有住房的与会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机关单位委托本单位承办的会议、活动,严格按照上级机关单位会议活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不包括协调会、座谈会、碰头会、约谈会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会议活动方案审批(备案)表
附件
会议活动方案审批(备案)表
审批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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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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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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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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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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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市府办 副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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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市府办 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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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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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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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须附具体会议、活动方案。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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