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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平湖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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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科学技术

 


关于征求《平湖市科技型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有关部门:

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加快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步伐,推进全市产业转型提升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现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339号),市科技局制定了《平湖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13日前反馈到市科技局(联系人:全俊,联系电话:8506030713819369959[669959]),邮箱:174521404@qq.com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201486

 

 

 

平湖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加快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步伐,推进全市产业转型提升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现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3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经信、财政(地税)、国税成立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1.研究部署全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2.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3.裁定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为:

1.组织实施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管理维护市科技型企业信息资料;

3.审定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名单和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5.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条件为:

1.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2.必须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5.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6.企业的拥有知识产权或省级新产品在4项以上;

7.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市科技型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专家及有关部门联合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统一发文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的,自动视为市科技型企业,不再另行认定。

第八条 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的,原则上从市科技型企业中推荐。

第九条 申请市科技型企业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平湖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一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企业盖章确认的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名册及学历、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其它证明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业绩的材料。

第十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3年对市科技型企业进行1次综合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科技型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市科技型企业评估须提交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企业前3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和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使用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在次年的1月,企业应将年度报表上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作为动态管理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备案。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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