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4〕170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
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开发区管委会:
《平湖市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4年12月17日
平湖市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保证强制免疫疫苗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免疫疫苗系指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的疫苗。
第三条 疫苗的申领和发放
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工作实行市畜牧兽医局—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诊疗人员三级逐级发放和按实际需要申领制度。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强制免疫疫苗的申领和发放,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的申领、发放和使用。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申领的强制免疫疫苗必须在本辖区内使用。如因防控工作需要,在本市内跨镇街道调剂的,须经市畜牧兽医局同意。
市畜牧兽医局和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发放和申领,必须建立实物台账,办理领发手续,做好进出库登记,并备有书面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第四条 储存和运输管理
市畜牧兽医局和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应配备与强制免疫疫苗储存条件相适应的场所和冷藏冷冻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强制免疫疫苗的储存和运输等工作,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疫苗入库时,必须检查其包装、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生产批号、规格、有效期、产品合格证等,确保疫苗质量,并做好入库记录。疫苗出库时,应认真核对发放单位和疫苗生产厂家、品种、数量等,按照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出库记录。市畜牧兽医局和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应每季对疫苗的出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核对。
市畜牧兽医局应当建立强制免疫疫苗储备制度,常年必须储备至少1个月以上的疫苗使用量,以满足应急防控工作需要。
疫苗运输的容器必须密封,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要求,并采取适宜的保温措施,以保证疫苗的质量。
第五条 疫苗使用
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要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免疫档案,疫苗使用前,应核对并登记疫苗品名、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日期、包装质量等情况,并按操作程序应用,尽量减少浪费,保证疫苗利用率和使用效果。
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要负责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质量跟踪。疫苗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及技术问题,应及时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并保存尚未用完的疫苗备查。疫苗过期、破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须经市畜牧兽医局批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并要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全市强制免疫疫苗的监督管理,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丢弃、浪费、倒卖、转赠强制免疫疫苗,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假劣强制免疫疫苗,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强制免疫疫苗的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备注:疫苗领用地址:平湖市畜牧兽医局(平湖市新华南路226号)联系电话:851310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