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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经〔2014〕163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财政局
关于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海渔计〔201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4〕263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的通知》(浙海渔计〔2014〕8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3年度财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将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方案通知如下。
一、渔业柴油补助的时间范围
本次发放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为2013年度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
二、我市2013年度财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
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的通知》,对我市从事近海、内陆捕捞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水产养殖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核定2013年度财政油价补贴资金为2084.76万元。
三、渔业油价补贴资金补助对象
(一)2013年度年审合格,从事正常近海、内陆捕捞生产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
(二)2013年度年审合格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的渔民。
四、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的渔船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补助:
1.非法从事电脉冲拖虾渔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渔业法》禁止作业方式的渔船;
2.登记在册的渔船,其船舶所有人将该渔船船名号套用到其它未经船舶登记、检验的渔船,或登记在册的渔船使用假船名号并从事渔业生产的;
3.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暴力抗拒渔政执法检查的渔船;
4.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
5.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渔船。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补助:
1.一年内有一次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扣50%;
2.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50%;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30%;
4.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15%。
五、渔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确定
2013年度我市财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为2084.76万元,按照已审核后的渔船用油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内陆捕捞机动渔船依照渔船的作业类型、主机功率以及扣减情况[违规、拆解新建渔船]确定用油量;养殖机动渔船依照主机功率、养殖面积以及扣减情况[违规、拆解新建渔船]确定用油量)确定每艘渔船补助金额。
六、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
(一)资金拨付
渔业油价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市农经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渔政站),由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渔政站)造册发放。
(二)渔船油价补贴发放
1.对2012年度年审合格、并提出油价补助申请的机动渔船,在2月份已进行了为期7天公示的基础上,由市农经局(海洋与渔业局)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船名号、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再进行一次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渔政站城郊站、乍浦站发放到渔民手中。
渔业油价财政补助政策是一项普惠“三农”的政策,要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渔业油价补助政策,严防虚报、冒领、套取油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渔业油价财政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共同做好渔业油价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