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4〕161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推进基层
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开发区管委会:
为更好发挥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在农业现代化和为农服务中的基础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绩效,提升服务能力,省农业厅制订了《浙江省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实施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4年11月26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基层农业
公共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发挥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在农业现代化和为农服务中的基础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绩效,提升服务能力,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规范运行实施意见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6号)精神,按照“综合设置、分类建设、多功能、一体化”的思路,全力推行“3+X”的“一站式”职能配置和服务模式,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条件建设、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农技推广服务手段有效改善。随着三年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为更好发挥服务中心在农业现代化和为农服务中的基础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绩效,现就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按照“五优中心”(即机构设置优、人员结构优、条件手段优、管理运行优、服务绩效优)目标要求,在完成条件建设的基础上,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推进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和服务能力提升,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服务支撑。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建成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也可实行“管理在县,服务在乡”的体制。服务中心统一挂牌“﹡﹡﹡乡镇(街道、区域、园区)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统一使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各地要细化明确乡镇(街道)政府和农业部门在服务中心日常管理、人事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考核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职化服务,责任农技员不承担一般性行政事务,确保农业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履行。要认真落实浙编办发〔2010〕1号和浙农科发〔2012〕28号文件精神,按照“3+X” 职能配置要求和适度倾斜的原则核定服务中心编制并确保不被占用,科学合理设置服务岗位,岗位人员配备要适应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模、特点和为农服务职能履行。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建立全员聘用制,实现农技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健全基层农技人员补充更新机制。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会同县级编制、人力社保部门对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开展调查,掌握岗位空缺及需求情况,制订人员补充计划。编制空缺、人员不足的,要加大力度,采用公开招聘、单考单招等方式,及时招录人员进行补充。新录用的人员原则要求农业类或与农业服务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坚持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的做法,制订管理办法,细化定向培养大学生在校管理和到基层就业有关要求,形成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长效机制。加强基层农技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知识更新,依托国家农技推广补助项目,采用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分类分批开展培训。鼓励基层农技骨干参加在职攻读与农业推广等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教育,提高为农服务的技能和本领。
三、规范资产管理
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条件建设完成后,要及时做好办公服务用房、办公设施设备、检测仪器、交通工具等资产核查和登记建档工作,明确产权归属。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使用要求,严禁办公设备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效能。要建立固定资产的处置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借用、转移、报废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固定资产流向。要把资产维修更新等列入当地乡镇政府财政支持,建立服务中心资产配置、维修、更新长效机制。
四、规范运行机制
(一)落实责任农技制度。各地要深化并创新责任农技制度,按照“一岗双责、包村联户(基地)”的要求,明确责任农技员面上岗位职责、片上“包村联园区”及点上联系示范户(基地)的目标任务,量化进村入户时间要求。要创新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组成的考核评价机制,合理确定各方考核权重,明确考核组织、考评内容和标准,实行日志式管理,并与年终考评相挂钩。考评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绩效工资、职务晋升等的主要依据。
(二)健全内部管理及服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运行服务、人员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考勤考核等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确保机构规范运转,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窗口”服务制度,制订“窗口”服务规范,实行公开承诺和首问责任制,在明显位置摆放服务标牌、服务指南手册等,明确“窗口“的服务内容、流程及要求等。建立实验检测室制度,明确实验检测室日常管理、操作流程、设备维护等要求。建立服务基地及站点工作制度,明确服务功能、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相关制度和职责分工要统一上墙公布。
五、优化服务内容
(一)有效履行职责。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在履行好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三项基本职能的基础上,要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0pt">按照“3+X”的要求,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协调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工厂化育苗、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农资供应、电子商务等生产经营性服务,并发挥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乡土人才的作用,实现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机链接。当前,要依托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顺应农民合作社横向集中、纵向一体化的联合发展趋势,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以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
(二)延伸服务触角。进一步深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1+N”的组建模式,依托全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等项目,加强农技服务基地专家工作室、培训教室和产地检测室建设,完善定点联系、专家坐堂等制度,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的引进和试验示范,并通过现场培训、观摩交流等方式,加快面上推广应用。与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设立村级农业服务站点,选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业示范户、乡土人才,组建一支稳定的村级服务队伍,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村级农业公共服务工作,宣传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努力形成“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农技服务基地+村级农业服务站点+试验示范场(基地、户)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和网络。
(三)加强信息化服务。全面完成300个示范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触摸屏配置任务,加快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地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步伐,集成“两区一田”、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诊断、万村联网工程、农产品电子商务、浙江农民信箱等信息系统,实现涉农服务信息的即查即得。要在每年1月和7月完成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切实强化对基层农技人员评聘、岗位状态、绩效考评等的动态监测。充分发挥农业产业技术团队工作网站的作用,加强培训和引导,鼓励农技人员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上网查询和咨询,及时解决农业生产中碰到的技术难题。加快农业产业技术团队主体工作手机版软件农民信箱“农技通”的开发和利用力度,在全省范围逐步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农技推广服务云平台,实现省、市、县农技推广专家团队与基层农技人员、农民的在线实时互动。
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
各地要按照建立健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队伍的相关政策要求,通过集中招聘、定向招聘等方式补充人员,切实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要落实培训资金,制订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测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要加强和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及检测的任务和要求,从源头上保障区域内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设立快速检测室,配备内检员,明确职责任务,切实加强企业的自检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规范运行,是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的现实需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回头看工作,系统总结服务中心建设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问题,确保建成的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要加强与编制、人力社保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府的沟通协调,形成支持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规范运行的合力。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根据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运行现状,制定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并于11月底报省农业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