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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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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购买服务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平湖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8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及《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8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就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并遵循“积极稳妥、公平竞争、注重绩效、依法监管”的原则有序推进。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和政府部门履行职能转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实施等情况,我市将在已公布的第一批指导目录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服务项目,适合社会力量购买承接的,原则上应采用政府购买方式提供。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或社会组织培育良好、采取市场化方式更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转变政府职能、具有较好的预期绩效,而由政府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大体分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转变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八条  购买主体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第九条   对属于指导目录内容的事项,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的可能,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从而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坚持“费随事转”,强化资金绩效理念,合理安排或调整部门预算。并逐步在全市推行“非预算不购买”,不断硬化预算约束。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现行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预计支出数额等。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应一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便于测算预算资金,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成本控制等。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预期产出不明确??预算。发现偏离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购买主体对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第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预算资金政府采购支付相关要求,确定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交涉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时,应提供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支付依据。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及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所购买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纳入对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并作为后续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可以自行组织评价组开展,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应遵照有关评价程序,采取恰当的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对相关购买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或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府办、市人大财经工委。

平湖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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