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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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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 |
平人社〔2015〕84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起义人员按350元增加退休费。
二、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列入计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在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四、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可列入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