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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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组织部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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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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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 |
平人社〔2015〕29号
中共平湖市委组织部等3部门转发关于调整精减退职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平湖市委组织部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6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2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0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本次调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1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减
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2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60元调整为2260 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50元调整为202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7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120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