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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当湖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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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办〔20158

 

 

关于印发当湖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社区)

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街道所属单位:

当湖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街道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5310

 

 

当湖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

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本街道事业单位和社区管理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包括使用权物业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国有集体资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第四条 街道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行为的管理。

   街道招投标中心主要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的公开招租。

   国有集体资产出租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资产出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纪委、人大工委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行为的监督。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区)拟出租国有集体资产的,应当填写《当湖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街道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条 街道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根据拟出租国有集体资产单位上报的相关资料和《当湖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建立有关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出租国有集体资产,其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应当将有关资料报街道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合同到期后,出租单位应当收回资产;收回的资产需要出租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租赁合同已到期,而承租方拒绝退还房产的,由出租单位通过法律等途径解决。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区)需要出租国有集体资产的,应当委托街道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租。

   国有集体资产因性质特殊或者有特别用途不能公开招租的,应当由其单位提出申请,年出租在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报其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年出租在1万元至5万元(包括5万元),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年出租在5万元以上报街道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出租国有集体资产的,由出租单位将出租资产相关资料以及《当湖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申报审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

   第十一条 街道招投标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有集体资产的对外招租。

   第十二条 招租成功后,出租单位和承租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订租赁合同,经街道招投标中心出具中标通知书后报送其主管部门及街道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出租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做好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出租单位负责收取,并依法进行纳税。

   第十五条 街道纪委、人大工委、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招投标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二)在实施公开招租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有关信息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以消费方式、以物交易等抵交租金的不正当行为;

   (四)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低租金现象;

   (五)是否存在隐瞒、少报或虚报收入,逃避国家税收和故意规避行政监管等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出租国有集体资产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街道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对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有集体资产出租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街道招投标中心会同街道纪委、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街道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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