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委发〔2015〕22号)、《关于严明纪律确保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平纪〔2015〕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规定,决定对原市卫生局、计生局、商务局、粮食局、建设局、人防办、档案局、史志办等涉及机构改革单位的档案进行接收进馆。为了确保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这次档案移交接收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接收范围
1.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从2005年至机构合署止的室藏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的文书档案以及保管期限为永久、25年的会计档案(年报、银行日记帐本和现金日记账本);其他未移交的档案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民防局)保管。
2.原市商务局、粮食局从2005年至机构合署止的室藏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的文书档案以及保管期限为永久、25年的会计档案(年报、银行日记帐本和现金日记账本);其他未移交的档案归入市商务局(粮食局)保管。
3.原市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从2005年至机构合并止的室藏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的文书档案以及保管期限为永久、25年的会计档案(年报、银行日记帐本和现金日记账本);其他未移交的档案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保管。
4. 原档案局、市史志办公室从2005年至机构合署止的室藏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的文书档案以及保管期限为永久、25年的会计档案(年报、银行日记帐本和现金日记账本);其他未移交的档案归入市档案局(史志办)保管。
各单位2001-2004年档案接收按照平档发〔2015〕5号文件要求进行。
二、档案接收后的管理
撤销原市卫生局、计生局、商务局、粮食局、建设局、人防办、档案局、史志办全宗号,合并和合署办公后形成的档案分别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商务局(粮食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民防局)、档案局(史志办)全宗号统一管理。
三、档案接收要求
档案移交应按照《平湖市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附件)进行,档案以“件”为单位整理,以年度、保管期限法分类。会计档案按年度跟在文书档案后,一卷作为一件计算。在移交档案进馆时,要求同时移交纸质和电子版的归档文件目录 (龙宇软件或Excel录入)和全宗指南。
四、档案接收时间
档案接收工作于2014年7月开始至9月结束。
五、办理交接事项
移交档案由移交单位安全护送到市档案馆,并随带纸质归档文件目录一份,电子归档文件目录各一份,《全宗指南》纸质一份、电子一份,以上纸质部分均以16K纸打印。经清点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联系电话:85061393、85061382。
附件:平湖市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
平湖市档案局
附件:
平湖市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
(按件归档整理)
为了确保进馆档案的质量,适应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需要,现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馆接收档案标准。
一、全宗完整
1.凡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包括党、政、工、团等)和基本历史面貌,并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要永久、30年保存的档案,均应收集齐全,保证本全宗的档案原件不被分散,确保全宗的完整、齐全,以维护本单位的历史真实面貌。
2.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进行整理,按规定分期向档案馆移交。
二、分类清楚
1.一个单位的档案应按照统一的方法分类,不能随意变动,以保持它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2.分类方法,一般要求按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分类。
三、期限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