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5〕103号
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且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金由每人每月620元调整为660元。
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且选择自建房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金由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630元。
三、参加基本生活补助制度且按规定缴纳个人费用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补助金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550元。
四、参加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而无力缴纳个人费用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补助金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0元。
五、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