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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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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4147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湖市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12

 

平湖市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嘉兴市有关规定,落实我市《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平委办发〔2013〕145号中提出的推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补偿标准为每亩不低于50元的要求,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主体的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为主要目标,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济补偿,缩小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利益差距,调动基层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偿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农田的补偿范围为我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范围和面积确定,依法占用的扣除占用面积。

三、补偿对象

基本农田补偿对象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偿标准。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区块,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一并实施补偿。耕地保护补偿费发放与两违遏控、无违建创建、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和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直接挂钩。

五、实行差别化补偿政策

实行差别化补偿政策,基本农田补偿费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耕地倾斜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内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0元。

六、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划指标费等各类涉农资金。

(二)资金使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直接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的应不低于90%,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保护工作。剩余部分可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巡查人员、监督员和协管员的考核奖励。

基本农田补偿资金设立专账,由镇街道负责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资金管理。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与各村社区违法用地情况相挂钩。由市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结合各村社区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两网化巡查、信访举报、无违建创建等情况,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考核。

对村社区在当年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一宗,扣发当年度10%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自行纠正的除外;发现三宗(含)以上,不得发放考核奖励;发现五宗(含)以上,扣发当年度全额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

七、资金发放程序

村社区于次年一季度提出补偿资金申请,由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市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在镇村两级公示。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补偿资金下拨至各村社区。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保护责任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并建立基本农田地块信息台账。

(二)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挖鱼塘、种植经济苗木及其他非农生产活动;禁止污染、破坏基本农田及降低基本农田使用功能的其他一切活动。

(三)市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扣除该主体该年度全部补偿资金。

九、本实施细则适用2013年度及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差别化补偿政策从2014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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