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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统计局关于财务资金审批的规定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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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委办发(201514号《中共平湖市委办公室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镇街道、部门单位“一把手” 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由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规定如下:

一、上级统一规定标准的各类工资、津补贴、奖金等人员经费支出和疗休养费、体检费、医疗费、午餐费等福利费支出及个人报销的差旅费等公用经费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

二、项目经费和公用经费中的统计调查劳务费、调查用品、调查纪念品、公务接待费、会议培训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支出在伍仟元以下范围内的各专业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直接审批;支出在伍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范围内的各专业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和“一把手”实行会签;支出在壹万元以上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分管领导和“一把手”实行会签。

三、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财务审核提交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

四、“一把手”可在每月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报帐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平湖市统计局

0一五年三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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