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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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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2015年平湖市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发展局)、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局属有关科站:

根据省农业厅《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浙农质发2015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5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5年5月21

2015年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台式,强化执法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省农业厅《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执法力度明显加大,部门配合更加紧密,社会共治更加有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农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点农药: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重点区域:蔬菜、水果、食用菌优势镇(街道)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蔬菜、水果、食用菌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的行为,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超范围使用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农事季节,针对蔬菜、水果用药质量,集中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积极推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门店创建,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经营许可制度实施,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加强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药残留监测。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宣传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提高病虫害防治效率。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农药质量和经营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农药使用管理,科教科、农经总站、林业站、植保土肥站以及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等配合。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生猪、肉牛。重点区域:生猪养殖较多、调入肉牛较多以及近年来发生过违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区域重点单位:饲料兽药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下同)。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含“瘦肉精”饲料兽药的行为,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物质的行为,收购贩运含“瘦肉精”的活畜以及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要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督促饲料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进一步落实证明材料查验、交易记录制度以及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活畜进厂(场)屠宰“瘦肉精”自检制度。二是有重点地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在养殖重点地区、生猪出县境和定点屠宰环节开展活畜“瘦肉精”排查和监督抽检,加大对风险地区调入活畜“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三是及时查处“瘦肉精”违法行为。对检查中查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案件和涉案线索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局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配合。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单位: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重点区域:奶牛养殖重点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以及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对辖区内所有生鲜乳收购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一次复核,特别要加强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收购的奶站和运输车的审核,监管完善档案,实行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对辖区内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的,要加强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要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要按照《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行政问责暂行规定》要求,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配合。

(四)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含非法改变兽药标准、添加隐性成分、擅自改变组方、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以及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标签说明书、“兽用处方药”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和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兽药产品。重点区域:畜禽养殖特别是禽、蛋产品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集中区。重点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兽用化学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的企业,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兽药生产、兽药经营者未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兽用处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备查的行为,兽药生产企业未凭处方直接将兽用处方药销售到无执业兽医签约养殖场(户)的行为,兽药经营者销售非法产品和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的行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的行为,违规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继续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对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二是开展集中清缴非法兽药产品行动。集中力量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清查出的非法兽药全部收缴销毁,实施追根溯源,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三是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全面检查兽药GSP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四是加强质量抽检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跟进实施检打联动,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负责,畜牧兽医局、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配合。

(五)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重点对象:屠宰场,私屠滥宰“黑窝点”,屠宰病死猪的“黑窝点”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并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病死猪和在屠宰生猪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含“瘦肉精”生猪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设置条件和要求,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二是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生猪进厂(场)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确保出厂生猪产品“两证两章”齐全。强化屠宰过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屠宰病死猪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处置病害生猪和屠宰废弃物的行为。三是开展屠宰联合执法行为。积极发挥畜禽屠宰联合缉查队的作用,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坚决取缔生猪私屠滥宰、非法屠宰病死畜禽和注水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 “黑窝点”,依法查处向违法分子提供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配合。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具等。重点时节:春耕备耕、“三夏”、秋冬种等假冒伪劣农资混入市场的高峰期。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运销大户,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乡村流动商贩重点区域: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农资交易集散地、城乡接合部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种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的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生产、经营禁用农药、无证生产的行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识严重不符、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行为;擅自改变兽药组方、兽药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其他禁用物质的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工作部署,严厉查处农机具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结合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农业执法智能处理系统推进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绿剑”执法行动。坚持以“绿剑”行动统揽执法工作,深入推进“3+X”行动,开展好春季、秋季和保安全三大集中行动,做到执法检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重点区域、重点市场、主要品种全覆盖。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要突出以执法办案为导向,积极拓展案源渠道,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三是强化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抓好抽检的扩面和调结构工作,扩面就是要扩大品种,增加数量,全年监督抽检农业投入品90批次以上;调结构主要是适应各地产业转型发展导致投入品市场结构的变化,不同类型投入品的抽检数量和比例要做出相应调整。突出问题导向,加大添加隐性成分投入品的抽检力度。加强与有关检测机构的沟通、协调,提高检测和结果报告时效。强化抽检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产品及时查处,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四是探索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2015年实现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全覆盖,探索推行溯源监管和网上办案;探索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和农业执法智能系统“两化”结合。五是探索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和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农资生产经营质量承诺、进货查验、索票索证、档案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诚信经营制度。积极营造诚信氛围,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

此项行动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配合。

(七)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南美白对虾、甲鱼。重点区域:水产养殖较多以及近年来发生过违法销售、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的区域重点单位:水产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行为;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品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残留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二是督促指导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养殖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在养殖环节和运输自有产品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品以及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渔业技术推广与海洋资源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配合。

(八)可食林产品、水果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葡萄、梨、桃。重点区域:食用林产品、水果种植较多区域。重点单位:食用林产品和水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重点环节:基地环境、施肥、病虫害防治。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食用林产品、水果在种植生产和初加工中违规使用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和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行为。切实加强肥料、农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在食用林产品和水果生产基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不??森林食品、水果生产技术规程,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强对林农和水果种植户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科学用药,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三是强化质量安全检测。开展初级可食林产品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检和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防范区域性质量安全事件。

此项整治工作由林业站牵头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等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此方案中承担的任务,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要充分发挥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作用,确保整治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部门内、外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同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监管“零缝隙”,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强化区域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要紧密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经验成效,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日前报送上月的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分别于201541071101201611日?3)和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2015125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整治行动牵头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确定信息联络员,保证上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并请将信息联络员的信息(附件4)于530日前报送。

(联系人:钱晓红   联系电话:0573-85123493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2.20151-12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3.2015年第1-4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4.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联络员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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