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管办: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加强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发展,现将新修订的《平湖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5年4月20日
平湖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平湖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范围为本市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
(一)设立登记
1.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有合作社牌子,有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2.建立成员名册,成员数20个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
3.成员出资结构合理,每个社员认购股金,股金认购额度符合《条例》规定。
(二)民主管理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
5.社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
6.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三)经营服务
7.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农机、技术、信息等服务;
8.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社员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
9.指导成员建立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制度,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完整的档案记录等;
10.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两年1次以上。
(四)财务分配
11.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
12.设立成员账户,按要求记载相关内容;
1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
14.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五)运行绩效
15.年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六)诚信建设
16.合作社要自觉开展诚信建设,每年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17.自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申报年度6月30日前,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镇街道根据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对已提交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真实性核查,择优推荐,报送市农经局;
(三)评审认定。市农经局受理后,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进行审核,评审结果在“平湖市农村经济信息网”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农经局发文、授牌。
第七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
(一)平湖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三)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合作社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情况;
(五)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六)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第八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
(一)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监测年度6月30日前报送监测材料至各镇街道,经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于7月20日前将监测材料报送市农经局;
(二)市农经局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测材料和有关情况审核合格后,在“平湖市农村经济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发文公布;
(三)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报送6月份和12月份合作社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第九条 监测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湖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二)单位自查和工作情况总结;
(三)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平湖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
(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不按要求参加动态监测的或监测不合格的;
(四)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经营中发现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平湖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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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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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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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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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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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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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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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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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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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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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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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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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帐户是否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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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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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两年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辅导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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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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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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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规范服务协议和 档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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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何种(无公害产地、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地理标志)认定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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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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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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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经局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