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安监〔2015〕35号
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监站:
为做好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2015]2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许可对象
(一)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有意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主体。
二、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平湖市2014~201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条件的主体,并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且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经营(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经营(零售)方式为:实行专店或包厢式专间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包厢式专间销售时,专间应当独立、封闭,并远离电(火)源,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周边通道畅通。
(六)城市建成区内的经营(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其他经营(零售)点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经营(零售)场所应配备4kgABC类灭火器2只以上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经营(零售)点应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九)2014年以来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报名申请。有意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主体和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道)安监站申请并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后于2015年11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向所在镇(街道)安监站提交如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3.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未能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待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予以提交)。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一式一份。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上报)。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面积及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7.经营(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一式一份(复印件),农村自住房应有村民委证明。
8.与辖区安监站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9.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上报)。
(二)现场核查。2015年12月20日前,由各镇(街道)安监站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附件2),对存在问题的填发《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对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安监站负责人在“审查书”意见栏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并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
各安监站于12月30日前将相应资料统一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2015年1月15日前市安监局将上报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以抽查的形式进行现场核查。
(三)培训考核。经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我局将于2016年1月20日前统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四)公告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安监局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名单,并在市安监局(http: //www.phsafety.gov.cn/)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含举报)的进行再审查,再审查不合格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颁发许可证。经公示,符合许可发证条件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发证条件的,在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颁发许可证通知书》。(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之前已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发证部门收回,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配送的批发企业负责及时收回)。
四、许可工作要求
(一)做好规划,合理布点。各镇(街道)安监站要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本着“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规划经营(零售)单位的布点工作,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镇(街道)安监站要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发证相应工作作为2015年度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本《通知》精神,精心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切实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发证相关工作。
(三)落实责任,严格条件。各镇(街道)安监站要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督促、告知辖区内相应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意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作,并加强宣传、组织和审查工作,严格安全准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汇总表》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面积及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承诺书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告知书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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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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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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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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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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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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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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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按照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20M2的不超过50箱,≥20、<40M2的不超过100箱,≥40M2的不超过200箱。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填写。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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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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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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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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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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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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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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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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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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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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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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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人 |
其 中 |
负责人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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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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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C级[ ] D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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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C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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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存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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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有关规定,并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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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管委会)安监站(中队)意见 |
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烟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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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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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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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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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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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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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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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2.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3.“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和日期;
“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
“审查类别”填写“首次申请审查或再次申请”;
“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
4.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
表1中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基本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
5.表2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6.表3中“承办科意见”栏填写承办科是否同意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7.表4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
“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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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签 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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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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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场所与周边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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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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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场所与居民居住场所之间关系(是否在同一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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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方式的符合性(专店销售、专柜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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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M2的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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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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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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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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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与外界相对隔离,防潮,远离电源、火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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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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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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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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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人 员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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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经审查: 审查组组长: 年 月 日 | |||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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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意见 |
承办人: 科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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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意见 |
发证机关负责人 :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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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载明内容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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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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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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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大 存放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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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 分级 |
C级[ ] D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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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类[ ] |
产品 分级 |
C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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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 嘉*** )YHLS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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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有效期 |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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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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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20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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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汇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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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安监站(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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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营单位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安监站意见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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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面积及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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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名称: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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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联系方式: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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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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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边 安 全 条 件 |
项次 |
是否涉及 |
若涉及,距离为 (单位:米)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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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50米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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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是否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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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是否有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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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是否有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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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是否有集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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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是否有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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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是否有其他重点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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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承诺书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做好安全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承诺: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地方管理要求,自觉接受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监管。
2、零售场所的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并与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实行专店或包厢式专间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包厢式专间销售时,专间应当独立、封闭,并远离电(火)源,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周边通道畅通。
4、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定应急预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张贴上墙。
5、严格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销售人员会使用相应消防器材。
6、积极参加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7、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进行经营,不在城镇农贸市场和人员密集场所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不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不在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8、严格落实从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或烟花爆竹专营点进货,不采购和经营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9、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准存放数量存放。
10、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且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11、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做到一点一证(照),持证(照)经营。
12、不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超许可范围经营、店外设摊和“一证多点”。违者依照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五条处理。
13、不伪造和以转包、倒卖、出租、出借、出售等形式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规)行为。
承诺单位名称(公章):
承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平 湖 市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告知书
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意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主体: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之规定。
你们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道)安监站进行新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并提交相应资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平湖市2014~201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条件的主体,并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且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经营(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经营(零售)方式为:实行专店或包厢式专间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包厢式专间销售时,专间应当独立、封闭,并远离电(火)源,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周边通道畅通。
(六)城市建成区内的经营(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其他经营(零售)点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经营(零售)场所应配备4kgABC类灭火器2只以上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经营(零售)点应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九)2014年以来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3.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未能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待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予以提交)。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一式一份。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承诺书一式一份。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面积及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7.经营(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一式一份(复印件),农村自住房应有村民委证明。
8.与辖区安监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9.有整改项的单位,须附当地镇(街道)安监站确认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整改情况反馈单》。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告知单位名称(盖章):
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查,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报单位(盖章):
附件3
各镇(街道)地区涉及可燃爆粉尘、喷涂(喷漆、喷塑)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执法情况统计表
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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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涉及以上类别两类及以上的企业,请计数在其中最主要的一类中,并在备注列中注明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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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2015年10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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