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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社〔2015〕 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人才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人才项目的评审,规范人才资金的使用、考核,充分发挥人才项目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根据《平湖市人才项目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SPAN>
中共平湖市委组织部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
平湖市人才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才项目的评审,提高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平湖市人才项目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项目的评审,由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绩效考评组成。
第三条 人才项目的评审实行信息公开、立项审批、中期评估、绩效考评和回避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统一管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开确定的项目,定期组织中期检查,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信息。
2、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按照“三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市人才发展资金管委会为最终决策机构。
3、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1年后其各项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由企业提交中期评估申请,评估结果作为第二期补助资金的拨付依据。
4、绩效考评制度。项目结题全面完成合同要求后,必须按要求参加绩效考评,对经济社会效益和人才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考核评估。
5、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中期评估等环节中,与人才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到的人员、专家、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健全专家制度。对在人才项目立项、中期评估等过程中需专家参与的,实行随机抽调制度。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人才项目分嘉兴市领军人才项目、平湖市领军人才项目,补助标准分别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申报嘉兴市领军人才项目由嘉兴市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要求评审,列入并落户平湖市的,转入平湖市人才项目管理程序,由平湖市按A、B、C档分别资助相应资金。
第七条 平湖??受理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联审、项目公示、市人才发展资金管委会审定,文件下发、合同签订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按申报嘉兴市或平湖市领军人才项目的类别,项目申请者应分别符合嘉兴市、平湖市人才项目的公告要求。申请嘉兴市领军人才项目视同申请平湖市,按嘉兴市相应要求申报,申请平湖市领军人才项目原则应同时申请嘉兴市领军人才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应急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申请书;
2、创业项目计划书;
3、附件材料(身份证件、学士学位证书、创业(工作)经历、资质证明、知识产权情况证明等)。
第十条 人才项目按落户地的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凡申请的人才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受理,按照“三审一决策”基本程序,统一审定、分批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主要对申请者资格、项目必要性、人才团队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平湖产业政策、格式规范等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及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的打分,并提出立项建议,邀请的专家原则上在杭州的省级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
第十四条 现场考察(各部门联审)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科技、经信、财政等部门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项目考察组,并实行打分制。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主要对人力社保局讨论确定的拟立项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才发展资金管委会主要对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立项建议方案集体审定决策。
第十七条 经市人才发展资金管委会审定的立项文件,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嘉兴市领军人才项目A类和B类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嘉兴市领军人才项目C类和平湖市领军人才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凡立项的项目均应签订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的人才项目合同(任务书),按合同制定管理。市人力社保局为中方,领军人才的所在单位为乙方,归口管理单位为丙方,甲、乙、丙三方责任在合同书(任务书)中明确。
第二十条 人才项目第一期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人才项目经费补助文件和人才项目合同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人才项目经费核算管理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其开支范围应符合平人社[2014]170号文件精神。
第三章 中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 人才项目取得创业启动资金或 创新类经费补助1年后各项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由企业提交中期评估申请,镇街道、科创中心等平台负责初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中期评估原则上每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中期评估结论分通过评估、延期再评、未通过三种情况,通过评估人才项目拨付余下的资金;对延期再评的项目明确完成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待下一轮评估通过后,再行资金拨付;对未通过的项目,作为结题处理,不拨付余下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中期评估以人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人才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投入和已拨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企业人才团队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才项目中期评估系用会议验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性能测试和项目演示。成立项目评估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通过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综合形成中期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论反馈给承担项目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期评估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其中技术专家2人、财务专家1人、管理专家2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中期评估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或市人才社保局派人监督,以保证评估公开、公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中期评估,需提交以下材料:
1、领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自评表;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3、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
6、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
7、最近一个月企业的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8、技术指标需提供须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项目,中期评估不能通过:
1、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或难以完成的;
2、实施的内容与原有申请的创业计划书的同窗明显偏离的;
3、提供评估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或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5、项目的知识产权与他人有争议的;
第三十条 通过评估的项目,由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书,凭评估意见书办理拨付余下资助资金的手续。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人才项目到结题时间,需进行人才项目绩效考评,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平湖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制订相应的人才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更要建立人才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人才项目单位需填写人才项目绩效考评表,对人才项目的实施情况全面进行自评。
第三十四条 人才项目绩效评估的相关信息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