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市场提供安全优质放心的食用农产品,特制定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范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管理规范,希望全市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等遵照执行。
附件:1.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2.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3.平湖市农业投入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
4.平湖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5.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6.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7.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制度
8.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制度
9.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10.平湖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检打联动”制度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1
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依法诚信生产和经营,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汇总和核实工作。
第四条 因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造 成《平湖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分级中“一 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V 级)”以上责任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农产品或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一年内,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记录农产品生产档案,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伪造农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六)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农业经济局以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其余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法律途径,分别负责收集应纳入管理的对象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对象名单报送市农业经济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汇总。
(二)信息核实。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农业经济局以文件形式通知所辖镇(街道)农业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告知当事者,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讨论、会商和审定。
(四)信息发布。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目录。发布方式:以市农业经济局文件通报各镇(街道)农业部门和相关企业、市级相关部门。并在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及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农业经济局相关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黑名 单”的相关信息,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对在信息采集过程中不报或瞒报相关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黑名单”制度与市农业经济局的农业扶持项目挂钩,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市农经局三年内不给予各类扶持项目,并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建议在品牌评选、龙头企业等相关政府扶持政策中除名。同时,若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若为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国家级的由报农业部取消其资格,省级的由市农业经济局上报省农业厅取消其资格;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市农业经济局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摘牌,从示范社名录中除名。“黑名单”期限为三年,限期届满时,自然解除。
第八条 鼓励对“黑名单”制度管理的举报,对于举报属实 的,对举报人按《平湖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 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障农产品安全放心消费,加强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监管力 度,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的法律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主体必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做到生产过程有生产 管理和施肥用药记录,销售过程有进销台帐。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品上市前必须严格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做到产地准出。对在市场中检出农药残留超标的基层蔬菜产地,对该基地提出严重警告并责成整改;连续3次检出超标的,视该蔬菜基地为质量不合格,在一个月内不得进入市场,并由蔬菜基地所在地镇(街道)提出整改措施,并经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复检审核后,方可恢复进入市场。
三、产地标志卡跟随产品走,严禁冒用、滥用、买卖“三品” 标志行为。
四、严禁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一经发现则严肃处理。生产中所施用的化肥农药及病虫防治情况,达到完全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五、企业建立产品投诉接待处理制度。对该企业被投诉产品应及时召回作出处理,并给消费者以满意答复。
附件3
平湖市农业投入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
为规范全市农业投入品经营,保障生产单位安全放心使用农 业投入品,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凡全市范围内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包括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及饲料添加剂)适用本制度并照章遵守。
二、凡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须建立货品购进销售台账,清 楚记录各类产品的购进数量、购进日期、产品规格、生产厂家、 品种类别名称等。
三、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 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严禁制造、购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销售的禁限用农业投入品。
四、在经营的农业投入品过程中,须按要求,做到购进有票 据,销售有发票,逐步建立农业投入品购进、销售、使用的可追溯。
附件4
平湖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药物超标农产品流入市 场,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基地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 规程规范生产。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 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防治及田间农事操作等情况。保 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生产的农产品在上市前必须进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 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 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对农产品实行产地快 速检测。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 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质量合格证明,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 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出具《产地证明》。
第七条 产地证明由市农业经济局统一印制。出具产地证 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依照《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未经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不得签发《产地证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市农技指导员对《产地证明》签发工作进行不定期 的评估与考核。
附件5
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现制订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实施检测工作的依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我们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二、追溯制度内容
选择平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其他未获得认定条件较好的生产主体,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应用单位,在试点应用单位建立主体信息追溯制度,对基础条件较为优越的生产主体指导开展全程追溯,逐步做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现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通过质量安全二维码或追溯码,能够追溯到生产者和生产者的基本情况甚至详细的生产过程信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和追溯码打印成不干胶标签贴于产品外包装上,或者印刷在产品包装箱上,随产品一同上市,消费者可通过手机终端或互联网进行查询。
三、追溯程序
一旦出现农产品风险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执法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核实,提取证据。
(一)情况属实的,依法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按照追溯代码,快速查清问题农产品流向、批量、生产日期等情况,并责令有关部门立即停止生产问题农产品和采取召回问题农产品、发布公告等措施,缩小问题农产品造成的影响。对比较严重的农产品安全风险案件,当问题农产品已扩散且造成社会影响时,及时通过媒体或信息通报形式,发出安全警示。
(二)情况不明的,请权威鉴定机构专家对农产品质量事故做出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责任。
附件6
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切实掌握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信息,加强农产品质量 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效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市农产品质量 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各成员单位、镇(街道)农技水利服 务中心、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农产品质 量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包括本地区、本 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动态、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 息、监督检查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有关 统计报表等。对本地区、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和 预测预警信息和监测评估的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 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 报送;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市食安办报告。
三、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市农产品质量安 全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市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信息。乡镇级和有关成员单位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 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附件:7
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该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spacerun: 'yes'; mso-font-kerning: 1.0000pt">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一)投诉举报电话:12316
(二)投诉举报地址: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平湖市新华北路500号,邮编314200)
二、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一)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信息。
(二)根据举报内容形成举报材料,请示分管领导,确定立案查处的加盖市农业经济局公章。
(三)按分管领导批示交至相关科室,并与明确该科室具体经办及处理人员。
(四)举报、投诉负责人员每周必须将本周收到的举报、投诉材料汇总,紧急举报投诉的做到当天提出处理意见,当天送达办理科室。
(五)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重大、恶劣案件,报请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农业执法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三、投诉举报的处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
(三)处理实际问题采取疏导教育和法制宣传相结合的方 法。
四、举报、投诉处理的跟踪反馈
(一)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实行“七日反馈制度”, 要求相关科室自接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七日之内对案件做出处 理,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七日之内未 能及时进行处理的,要求处理部门每隔七日进行一次信息反馈, 说明未能及时处理的具体原因及处理方案。
(二)对重大、恶劣案件,市农业经济局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处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受理投诉科室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四)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
(五)因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激化矛盾的;
(六)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七)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八)将投诉人的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未经投诉人同意外泄,或转给被投诉的人员或部门的;
(九)办案部门或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打击报复投诉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投诉文档的保存
案件处理后,将举报、投诉材料和举报、投诉处理意见,按时间循序及时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查找及后续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附件8
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 管部门间信息管理和综合共享利用,制定本制度。
一、利用《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宣传农产品安全知识,及时准确报道我市农产品质量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按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信息材料
(一)每月及时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按时报送食品安全季报表和年度报表;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及时报道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品牌建设信息。
三、及时将农产品质量检测信息反馈到相关产品生产基地,
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
四、向社会公布农业行政执法和动物卫生监督举报电话。
农业行政执法:12316
五、全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所需材料。
附件9
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 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统一由市农业经济局严格履行信息发布程序,选择适当途径向外发布。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市场消费和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遵循“依法科学、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
(二)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 息;
(三)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 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四)其它依法由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六条 市农业经济局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责任和信息发布的内容,规范信息发布程序, 组织对信息内容、发布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认真审核。
第七条 市农业经济局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食安委和市农业经济局,并书面报省农业厅备案。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会商。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本省其它地区的,要将有关情况提前通报所涉及地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外省(区、市)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并由其提前通报所涉及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 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农业经济局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将要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得迟报、瞒 报、不报。
第十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支持 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 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干涉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信息提出异议的,市农业经济局应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0
平湖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检打联动”制度
为切实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打击违法行为脱节、检而 不打问题,充分发挥质量抽检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打联动”制度。
一、目的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事关一个地方的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秩序状况。质量抽检是排查、确定假劣农业投入品和不合格农产品的法定方法。推行检打联动,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禁用农业投入品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定行为,是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实行职能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三位一体“检打联动”是统筹解决当前农业部门内部职能科室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职责分散、多头管理、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开展工作计划互商、信息互通、措施互动,能更好地通过问题查找源头,有效地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农业部门的职责义务,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职责分工
职能管理机构。市农业经济局内设职能科室、有关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一简称职能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相关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拟定质量抽检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法定程序和工作规范。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并配合综合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同时,认真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采取措施排除类似隐患,推动面上问题解决。
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主动配合职能管理机构做好产品抽样、 检验结果送达工作,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 果及时通报相关产业科室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食品药品)农产品检测中心,按照职能管理机构制定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方案,主动积极地开展调查抽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并承担检验检测结果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抽样与检验
农产品质量抽检计划由市农业经济局统筹安排下达。对群众举报、例行监督、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可疑农产品,市农业部门应及时组织抽样送检。
农产品质量抽样工作一般由各相关产业科室组织实施,农业 执法大队、农产品监督管理站配合参与,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抽样工作方案,确定抽样地点、对象、物品种类、具体品种和随机抽样方法,确保抽样工作的科学性以及排查问题的针对性。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掌握抽样规程、方法,严格纪律和保密意识。抽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相关规程操作,核实被 抽检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要求被抽检单位或个 人出示被抽样物品来源等资料(必要时应当复制),核清样本基 数,然后按规定方式抽样、分样、封样、保存。抽样单记载的被抽检单位、抽样品种、样品基数、样品标签法定标识内容等信息应详细、准确,保证检验机构能准确判定、样品可全程追溯。物品来源不明确的,不应抽样。通过标签、标识发现农资产品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不再抽样。在生产环节抽检农产品,应当选择拟上市销售的产品,未成熟的产品一般不安排抽样。所有 抽样样品都必须在抽样单位和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样人)进行备份,备份样品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农产品检测中心应当制定规范的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程序,对送检样品的封样情况、样品数量、状态、质量、样品编号及抽样单逐一核对合格后接收样品。检验结果(报 告)产生后,及时告知相关产业科室及质监站。
四、结果送达与复检
负责抽样送检的相关产业科室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报告)后2日内将检验结果(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检人,并认真填写送达回证。未经依法送达的检验结果(报告),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被抽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检验结果收到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抽样的农业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负责抽样的农业部门应当对复检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意见告知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检人;同意复检的,出具文件要求检验单位复检。复检样品为备份样或原样,不另行抽样。
五、抽检结果处理
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管辖权限规定,一般违法案件(指平湖市行政区域内)应由当事人所在的平湖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在嘉兴市域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跨平湖市行政区域的案件、平湖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报请市级农业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由嘉兴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平湖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检人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或不合格农 产品的违法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管理的,由执法大 队负责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违法行为涉嫌犯 罪或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 门。调查发现不合格农业投入品、农产品源头、去向涉及其他地方的,执法大队应当在发现问题2日内通报有关地方农业部门。不合格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依法应予没收或无害化处理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违法产品危害社会。
对违法责任人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其生产、经营许可或应当取消其获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