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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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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农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52号)和《关于印发〈平湖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农〔201153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5年度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生态示范建设、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宣传推介、龙头企业订单农业等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农发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填写《平湖市农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并报送电子文本),提供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经局。

(二)市农经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报项目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实地验收,提出初步补助方案,按照市农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下达补助文件。

三、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生态示范建设。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实现养殖场内循环、零排放的,给予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连片面积50亩以上,沟坑面积占田块总面积10%以内,实行精养模式的稻鱼(稻虾、稻蟹、稻鳅)共生(轮作)模式,每亩补助300元;稻鳖共生(轮作)模式,每亩补助400元;其它水生作物与鱼虾共生模式,每亩补助50元;实施大棚菜(瓜)-水稻水旱轮作模式5亩以上的,给予200/亩的生态补助。

(二)设施农业。2014年起累计新建连片达到30亩以上新钢结构大棚的,对68规格分别给予1500/亩、1800/亩的补助;2014年起累计新建连片100亩以上钢结构大棚的,对68规格分别给予2000/亩、2500/亩的补助;新建连片10亩以上连栋钢结构大棚的,给予1万元/亩的补助;新建5亩以上水产连栋钢丝大棚的,给予2000/亩的补助;采用先进渔业设施和装备,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单个主体新增蘑菇连片种植面积达5万平方尺以上、整体采用钢管型和防火材料覆盖的菇棚,给予0.5/平方尺的补助。

(三)农产品加工。投资建设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加工、储运、保鲜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5%、最高5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5%、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四)农产品宣传推介。在市内外设立以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经营面积占80%以上)的营销公司、专卖店,经营情况良好的,期满1年后经申报、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批准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办事处且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通过网络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平湖农产品,年销售额(201411月至201510)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助0.5万元、1万元、=EN-US>

(五)龙头企业订单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以“订单+最低保护价”、“订单+返利”等方式收购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本地农产品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300万元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额有效支付凭证;

(五)项目建设地点区位图、示意图(布局图);

(六)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基建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造价审定报告、投资额凭证;

(八)其他: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第三条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第五条的主体,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报表及带动农户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1115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平湖市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项目申报书201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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