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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经(2015)92号关于印发平湖市规模种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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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

平湖市规模种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市稳粮增收,现将《平湖市规模种粮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5820

平湖市规模种粮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54号)和《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粮食局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平农经〔2015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大户

对直接从事粮食生产,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元。鼓励规模种粮主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的,扣除其当季种粮补贴;引导规模种粮主体采用机械化育插秧、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优良品种。

(二)补服务

对整建制镇街道或连村(片)8000亩以上开展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镇街道,按照整建制统防统治面积规模给予10元/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开展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示范区达到建设要求的给予10元/亩、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为散户开展水稻机械化栽植、规范化植保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实际完成亩次(机栽、统防统治合计)300亩奖励1万元,以后每增加300亩增加奖励1万元。补服务政策与补大户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二、补贴申请和资金兑现

(一)补大户

1.大户申报。凡符合规模种粮补贴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携带土地承包证书(流转合同),直接到粮食种植所在村(社区)自行进行申报登记,填写平湖市规模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1),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签订承诺)。

2.村级核实、公示。各村(社区)对大户申报表内容、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并汇总编制2015年规模种粮(大户)补贴统计表(附件2)。同时,将统计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村级公示报告(附件3)。申报表、汇总表、村级公示报告原件报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3.镇级审核。各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收到村级资料后,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规模种粮(大户)补贴种植情况进行抽查,填写(附件4),并认真听取种粮补贴监督员意见建议,填写抽查工作报告(附件5),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将补贴情况行文上报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抄报平湖市财政局,同步上报电子材料。同时,将申报表、汇总表、村级公示报告及抽查情况等原件资料,影像资料复印件资料整理装订成册,按档案部门要求及时归档。

4.市级审核。市级部门收到补贴报告后,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必要时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如经核实虚报补贴面积套取财政资金的,将取消本年度规模种粮(大户)补贴。

5.补贴发放。由市财政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平湖市支行,通过农民补贴“一折通”,直接发放到规模种粮主体。

(二)补服务

1.签订协议。服务组织与种粮(油)农民或村委签订《水稻机械化栽植作业服务协议》、《水稻统防统治服务协议》(附件67,以下简称协议)。在每次(每季统防)作业完成后,填写服务情况登记表(附件8),并由农户签字确认。

2.申报。服务组织在当季作业完成后,填写作业补贴申报表(附件9),连同协议和服务情况登记表上报当地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核实。

3.审核。各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按服务情况登记表对上报申请内容进行抽查,填写服务情况核实表(附件10),并将作业补贴申报表和服务情况登记表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并填写公示报告(附件11)。公示结束后汇总填写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12)连同公示报告、“协议”及服务情况登记表一同行文上报市农业经济局,抄报平湖市财政局,同步上报电子材料。

4.市级审核。市级部门收到补贴报告后,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必要时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如经核实虚报补贴面积套取财政资金的,将取消补贴。

5.补贴发放。由市财政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平湖市支行,通过农民补贴邮政“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服务主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级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短信、广播、网络、印发政策明白卡等广泛宣传,做到政策人尽皆知。

(二)政策公开。补贴政策、补贴程序公开,补贴面积、补贴农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责任。各镇街道要切实增强粮食安全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并对本区域上报统计的准确性负责。

(四)强化监管。各单位要主动对种植面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暗访。一旦发现虚报面积套取财政资金,取消本年度规模种粮补贴,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取消该主体3年农业补贴,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已经发放的给予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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