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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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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平科技201612

 

 


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属有关部门:

为细化明确我市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力度,根据《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5]91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浙科发条[2016]60号)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券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平湖市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201655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55日印发

平湖市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59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细化明确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券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电子券形式发放,分服务类和投入类两类。企业在申请两类创新券时按照兑现主体不同可以分别选择企业券和载体券。

 第三条  服务类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的相关要求如下:

服务类科技创新券适用于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文献、标准资源、检验检测、科技查新、发明专利代理、专利价值评估、新产品鉴定、科技咨询等技术服务。

服务类创新券由企业在线申请,经审核后在线发放。预发放10000元,超出部分,由企业凭合同金额重新申请,再办理增发。同一企业一年发放服务类创新券原则上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含预先发放的10000元)。对特殊情况确需超过10万元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增发。服务类创新券申请后一年有效,过期作废。

适用范围及支持额度为:

1、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检验检测、科技查新、专利价值评估、新产品鉴定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申请使用创新券;

2、发明专利代理的,自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费用可按3000元申请使用创新券;

3、高企申报咨询服务的,同时企业被列入高企培育对象名单的,可按10000元申请使用创新券。

其他有关科技服务,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今后视情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服务类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可兑现2次(一般为每年6月和12月),兑现材料由管理服务中心初审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兑现材料包括:1、兑现申请表;2、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3、企业自付资金发票(收据)复印件;4、科技创新券电子打印件。

第四条  投入类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的相关要求如下:

投入类科技创新券适用于企业与创新载体开展产学研合作,包括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和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技术服务。

投入类创新券需企业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电子和纸质材料:

1、平湖市企业投入类创新券发放申请表;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产学研合作协议或科技成果购买合同复印件;

4、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经费预算书。

投入类创新券申请发放审批程序如下:

1、由企业提出申请,在系统中提交以上四项材料(并提交纸质材料),经镇街道、开发区同意推荐至管理服务中心;

2、管理服务中心初审;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4局务会议审核;

5、文件下发;

6项目合同书签订。

完成以上审核程序后,由中心在线发放。申请投入类创新券的企业按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和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议支付给创新载体费用的不高于40%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发放投入类创新券最高数额不超过30万元。投入类创新券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2次(一般为每年4月和10月),具体时间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投入类创新券申请后三年有效,过期作废。

投入类创新券兑现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提交项目验收资料;

2、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组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3、绩效评价合格后,向管理服务中心申报;

4、经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投入类创新券兑现时间原则上跟服务类创新券相同,即每年可兑现2次(一般为每年6月和12月),兑现材料包括:1、兑现申请表;2、项目验收证书和绩效评价报告;3、财务审计报告;4、项目合同书复印件;5、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6、企业自付资金发票(收据)复印件;7、投入类创新券电子打印件。

以上投入类创新券申请、兑现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  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必须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申请。首次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申请经过在线审核后,确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额度。

第六条  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须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在创新地图上向创新载体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或通过离线预约找到所需的创新载体;双方合作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后,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审核通过后,科技创新券即在线>

第七条  载体完成服务后,创新载体须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企业须对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

第八条  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科技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和其他创新载体,必须先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并经审核通过成为加盟服务单位。对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省级创新载体无需申请注册,直接纳入加盟服务单位管理。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兑现的方式。由所持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或创新载体向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集中兑现。服务类创新券和投入类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可兑现2次,兑现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科技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可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经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或创新载体须开具科技创新券等值金额的发票(收据),交管理服务中心作为结算凭证。中心收集汇总后,由科技局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兑现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或采用虚假手段申请使用、兑现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获取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科技资金支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科技创新券加盟服务单位,取消加盟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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