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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审督〔2013〕32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3〕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法接受审计(调查)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整改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文书作出的需要执行的审计决定、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移送处理的事项。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在局分管领导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重要事项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主要包括:
(一)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
(二)指导协调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三)审议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
(四)审议提请有关部门的追责问责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承担整改督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协调管理,主要负责:
(一)定期汇总归纳整改结果并起草联席会议报告,及时报告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
(二)加强对审计整改督查成果的综合分析利用和宣传工作,按规定办理各项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三)汇总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整改督查重要事项;
(四)运用审计整改督查系统审核业务科挂号、销号情况;
(五)审计整改督查系统日常维护管理,为审计整改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法规科、经责科对涉及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主要负责:
(一)法规科主要负责审计项目结果文书的质量控制,督促业务科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提供整改督查执法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二)经责科主要负责与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八条 业务科负责本科主办和组织的审计项目,主要负责:
(一)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收集相关整改报告和证明材料;
(二)根据项目完成和整改情况及时填报督查整改系统,并落实好挂销号制度;
(三)定期向办公室提交审计项目整改落实的汇总情况材料和表格。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业务科负责人对本科室所有项目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负总责。
财金科撰写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要综合提炼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文书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未明确的按60天计算。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的整改期限设定为3个月内。
第十条 领导批示要求审计整改落实的事项,由相应的业务科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出具整改情况报告并抄送办公室。整改落实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科的,由办公室牵头,协调并汇总整改情况报告,各相应业务科具体负责督促落实、收集相关资料并书面专题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审计项目,我局上报代拟稿、以审计署、省厅名义出具审计结果的,审计署和省厅对整改工作提出要求后,由相应业务科具体负责督促审计问题的整改,出具整改情况报告并抄送办公室。整改落实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科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
参与实施项目涉及我局多个业务科的,由业务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办公室抄送整改落实情况。多个业务科对相关单位同步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相关业务科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分别出具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章 整改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办公室、法规、业务等部门在执行整改挂号、结果认定、整改销号、后续督查等工作时,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浙审督〔2014〕103号)文件规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整改挂号按规定分类确定整改项目。我局整改项目分3类:分别是:一般审计项目整改、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批办或其他要求整改。整改事项挂号要按审计结果文书类别及时进行。业务科一般应在审计结果文书出具或批办件收到后10天内建立整改项目、进行整改事项挂号。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要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近三年是否存在谎报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整改后又恢复原状等违规行为。整改核查要作为审计内容在审计方案和报告中反映。
第十三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业务科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应督促被审单位在报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单位名义向审计局报送书面整改意见和措施,60内由被审单位发文报送《审计整改落实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整改落实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处理)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处理)措施,其他关于整改的有效措施和方法等。业务科应及时对整改材料开展核实工作,并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每个季度末,业务科填写《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报送办公室。根据需要报送《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材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材料》包括:已整改落实的处理处罚决定事项;已整改落实的审计查出问题;已采纳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修订和完善制度情况,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的措施;截至目前尚未整改到位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事项,分析未整改和部分整改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他有关情况。落实情况需针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事项逐项详细表述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业务科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整理分析,研究评估整改措施的合规性、有效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对问题性质相对较为严重、整改较为困难但反映已整改、取得的已经整改证明材料不够充分等情况,可进行检查或抽查,必要时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办公室对报告涉及各审计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年9月代拟审计局向市政府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相关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提高审计质量,夯实审计整改基础。审计质量是审计整改的基础和保障,注重审计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审计报告三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坚持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审慎判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科学的、可行性强的审计建议,确保审计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审核、复核、审理,做到查处问题“深”、反映问题“准”、原因分析“透”、建议措施“实”。
第十八条 准确区分应整改事项类别,明确整改要求。对审计报告反映应整改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分门别类督促整改:对涉及事项简单、整改难度较小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立审立改、边审边改,及时纠正和改进;对成因较复杂、需一定整改期限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明确整改步骤、时间、目标、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具体措施,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规范的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加强管理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属于体制、机制以及制度性缺陷等原因造成无法整改的,要加大对此类问题的综合研究分析,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着眼宏观管理,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减少屡审屡犯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有效推进审计整改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审计组要切实提高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对审计反映问题逐项分解形成审计整改问题清单,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审计整改的时效性和实际效果;业务科在整改期内要紧盯问题不放,严格审核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准确评估问题整改落实结果,提高整改实效,在审计项目整改期满后,仍应加强对未整改事项进行督促,对审计发现问题较多、整改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及时上报分管业务领导;分管业务领导要及时了解分管部门审计整改情况,主动听取审计项目整改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大审计整改力度,重要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市联席会议;法规科要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对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意见要严格把关,统一处理处罚口径。
第二十条 借力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破解整改难题。按照《平湖市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平政办发〔2013〕90号)规定,严格执行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整改报告制度、跟踪督查制度、整改问责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市政府和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并提请联席会议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开展重点督查;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审计整改情况,提出对责任人员的问责建议提交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惶?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审计局每年底对落实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对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重要错误事项需进行纠正的、在跟踪审计整改落实过程中应当在规定期限取得审计整改情况而未取得的、应当核实审计整改真实情况而未核实或核实明显有误的、应当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而未及时提出的、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办公室而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等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
2. 审计移送处理落实情况统计表

平湖市审计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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