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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平安监〔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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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服中心,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内容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职业卫生“三同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自评审,落实专家评审意见。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核。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自评审,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
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自评审,同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组织竣工自验收,落实专家评审、验收意见。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自行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报安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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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嘉兴市安监局,平湖市府办,平湖市发改局,平湖市经信局,各镇街道,人大副主任刘耀明,副市长钱勇彪,政协副主席俞明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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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2016年1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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