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FPHD12-20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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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水利局 |
文件 |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平湖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平湖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水利局
2016年4月27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水利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市农经局,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
平湖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印发
平湖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37号)规定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131号),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其中中央、省补助项目,有单独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围绕水利现代化,全面提升防洪减灾、水资源保障、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障重点工作,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价。
市水利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组织市级以上项目申报,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及时更新,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及管理职责,做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镇街道对本区域内负责实施的项目负总责,主要负责对镇、村级项目申报的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完成后的初验,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接受市水利局、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报,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区域排涝、引调水、水生态水环境整治、海塘加固、灌区节水等项目的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闸、泵站及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圩区整治、高效节水、农村河道整治、海塘加固、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水生态治理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以及“五水共治”专项治理项目。
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主要包括海塘、城市防洪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护、圩区、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小型水库、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利科技与推广、水文业务、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利规划、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农田水利区域化集中试点以及列入省以上试点工作等管理任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法与项目制相结合。分配因素包括区域(水域)面积、建设需求、财力、工作任务、绩效评价等;项目原则上要在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般不得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对象。
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水利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发展规划确定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目标任务,会同财政局按照水利专项支持范围及项目库,于每年8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重大水利项目建设计划、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任务,争取省级以上补助的要行文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同时,结合资金分配草案,将此计划提前告知各镇街道及实施单位。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采取按工程进度预拨或(报账)和竣工审计后结算等方式。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街道财政分别按照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增加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工程量发生投资变化的按照《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执行,重大工程变更由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不予追加投资额,申请增加投资额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具体的测算依据及政策标准。
第十二条 政策执行周期内,对项目工作任务已完成或中止、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审计意见需调整或撤销的,市财政局可对该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水利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市水利局应组织工作组或专家组,采取一定方式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组织实施计划需有明确的时间和具体的任务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市水利局、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情况,绩效目标有偏离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市水利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要积极配合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做好本镇街道实施的水利项目资金监管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其他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平湖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清单
附件
平湖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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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名称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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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益类 |
重大水利项目 |
海塘加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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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整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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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节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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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排涝、引调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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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益类、准公益类 |
面上水利项目 |
农村圩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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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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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河道综合整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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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节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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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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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提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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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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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共治”专项治理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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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益类 |
水利工程设施维护与管理 |
海塘运行管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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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运行管理维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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圩区运行、河道管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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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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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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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科技推广和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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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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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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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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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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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规划及重点工程前期经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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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宣传及水利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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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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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区域化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