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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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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文件

平湖市商务局(粮食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农经〔2016〕52号

 

 

关于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3 号),及《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嘉兴市粮食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嘉农经〔2016〕15 号)等文件精神,努力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保障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紧紧围绕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按照“稳水稻、扩旱粮”的发展思路,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把联合社培育成为组织粮食生产、提供商品粮的主力军。

(一)实施规模种粮补贴

1.补大户。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100元。鼓励规模种粮主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的,扣除其当季种粮补贴;引导规模种粮主体采用机械化育插秧、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优良品种。

2.补服务。对为散户开展水稻机械化栽植、规范化植保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实际完成亩次(机栽、统防统治合计)每200亩奖励1万元。散户补服务政策与补大户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二)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生产潜力,对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土地流转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粮农民,以2016年实际种植水稻或大小麦一季及以上的耕地面积为基数,采用普惠制补贴。同一地块种植水稻或大小麦一季粮食作物的,则该粮食作物的种植耕地面积作为补贴面积;同一地块种植水稻、大小麦两季粮食作物的,则以粮食作物的种植耕地面积作为补贴面积,不以种粮的复种面积作为补贴面积。对改变耕地性质的,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不予补贴。根据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核定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三) 实施旱粮种植补贴

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

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 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 号)精神,把旱粮作为粮食扩面增产的增长点和突破口,坚持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积极扶持培育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加强旱粮新品种选育和高产高效栽培技术研究推广。对连片50 亩以上的旱粮作物种植者,给予每亩125 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 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户,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

(四)实施订单良种奖励政策

充分调动农民生产水稻、小麦良种的积极性,稳定水稻、小

麦生产种源和良种制(繁)种基地。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每交售50 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 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 元;每交售50 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 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 元。

(五)开展种粮金融保险支持

1.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将规模旱粮种植主体纳入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扶持范围,贷款贴息扶持对象为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 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要加强为农服务意识,积极执行贴息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的贷款要求。

2.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对参加水稻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保额由750元/亩调整至1000元/亩,保险费率由6%下降至5%。对参加大小麦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给予100%的保费补助,保额由450元/亩提高至600元/亩,保险费率由5%下降至3.75%。

二、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各镇街道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任务、资金和责任,加大投入,按照“建管并重、整体提升、吨粮标准、永久保护”的要求,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确保完成全年2万亩的建设任务。省财政继续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奖代补和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等。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除建设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不得享受农机补贴等省级以上农业项目补助。继续实施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加大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路、渠、沟等基础设施,以及粮食烘干、育秧和生产资料临时仓储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市财政对当年通过验收认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给予30元/亩的以奖代补。各镇街道要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投入力度,积极整合农业、国土、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支农涉农资金,并积极鼓励、引导村级及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对各级功能区开展全数调查,及时上报调查数据。

三、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各镇街道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靠科技创新深入挖掘粮食增产潜力和提高生产效益,大力推广应用粮经轮作、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减少季节性抛荒,提高复种指数和生产效益。深入推进统一育插秧、测土配方施肥、水稻专业化统防统治、生态控害和绿色防控等适用技术和绿色增产模式推广,加强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新成果在粮食生产领域的转化应用,实现提质增效、农民增产增收。

引导农民利用旱地、冬闲水田和“三园”等发展旱粮生产,积极开展旱粮生产基地建设和认定工作,新增旱粮播种面积0.28万亩。继续组织开展农业部和省级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晚稻“600”行动及高产攻关活动。市财政对经测产常规稻平均亩产650公斤以上、杂交稻平均亩产800公斤以上的前5名高产示范方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嘉兴市优秀粮食专业合作社、优秀粮食专业大户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用于粮食生产的购机需求,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机器换人”

四、抓好粮食订单收购和储备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按时足额落实新增地方储备粮规模,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要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多种粮、多售粮,粮食订单重点向粮食生产功能区、信用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倾斜,市财政继续给予市级晚稻订单12元/百斤的价外补贴。继续对上年度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售粮的种粮大户开展预购定金贴息。

五、进一步规范种粮补贴和奖励工作

实施种粮补贴主体自行申报制度,凡申请规模种粮补贴(补大户、补服务)??,直接到粮食种植(服务)所在村自行进行申报登记,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签订承诺书),经村公示、公告后上报镇街道,各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其合规性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种粮补贴面积核查,并于正式文件上报市农经、财政部门。经市级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各级部门要做好粮食产销政策的宣传工作,印发政策明白纸,主动通过网络、村务公开等途径,主动公开,做到政策人尽皆知;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虚报骗补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取消该主体3年农业补贴,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已经发放的给予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粮食生产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补贴政策事关千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市政府与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签订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书,各镇街道要按照粮食生产行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市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村、户、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调整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粮食产销政策改革的有效推进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附件:2016年全市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商务局(粮食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附件

2016年全市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镇街道

考核任务

目标任务

粮食生产功能区

(亩)

新增旱粮种植面积(亩)

种植面积

(万亩)

总产量

(万吨)

种植面积

(万亩)

总产量

(万吨)

当湖街道

2.4

1.0

2.5

1.1

/

100

曹桥街道

4.0

1.8

4.1

1.9

3585

300

钟埭街道

5.3

2.0

5.5

2.2

/

200

新埭镇

8.3

3.7

8.5

3.9

3664

400

新仓镇

6.2

2.8

6.3

3.0

4149

400

独山港镇

8.1

3.5

8.3

3.7

2047

400

广陈镇

6.5

2.9

6.7

3.1

5226

400

林埭镇

5.6

2.4

5.7

2.6

1972

400

乍浦镇

2.8

1.1

2.9

1.2

/

200

合计

49.2

21.2

50.5

22.7

20643

2800

 

 

 

 

 

 

 

 

 

抄送: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平湖市市府办。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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