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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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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经〔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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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3 号),及《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嘉兴市粮食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嘉农经〔2016〕15 号)等文件精神,努力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保障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紧紧围绕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按照“稳水稻、扩旱粮”的发展思路,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把联合社培育成为组织粮食生产、提供商品粮的主力军。
(一)实施规模种粮补贴
1.补大户。对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100元。鼓励规模种粮主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的,扣除其当季种粮补贴;引导规模种粮主体采用机械化育插秧、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优良品种。
2.补服务。对为散户开展水稻机械化栽植、规范化植保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实际完成亩次(机栽、统防统治合计)每200亩奖励1万元。散户补服务政策与补大户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二)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生产潜力,对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土地流转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粮农民,以2016年实际种植水稻或大小麦一季及以上的耕地面积为基数,采用普惠制补贴。同一地块种植水稻或大小麦一季粮食作物的,则该粮食作物的种植耕地面积作为补贴面积;同一地块种植水稻、大小麦两季粮食作物的,则以粮食作物的种植耕地面积作为补贴面积,不以种粮的复种面积作为补贴面积。对改变耕地性质的,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不予补贴。根据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核定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三) 实施旱粮种植补贴
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
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 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 号)精神,把旱粮作为粮食扩面增产的增长点和突破口,坚持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积极扶持培育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加强旱粮新品种选育和高产高效栽培技术研究推广。对连片50 亩以上的旱粮作物种植者,给予每亩125 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 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户,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
(四)实施订单良种奖励政策
充分调动农民生产水稻、小麦良种的积极性,稳定水稻、小
麦生产种源和良种制(繁)种基地。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每交售50 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 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 元;每交售50 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 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 元。
(五)开展种粮金融保险支持
1.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将规模旱粮种植主体纳入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扶持范围,贷款贴息扶持对象为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 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要加强为农服务意识,积极执行贴息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的贷款要求。
2.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对参加水稻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保额由750元/亩调整至1000元/亩,保险费率由6%下降至5%。对参加大小麦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给予100%的保费补助,保额由450元/亩提高至600元/亩,保险费率由5%下降至3.75%。
二、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各镇街道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任务、资金和责任,加大投入,按照“建管并重、整体提升、吨粮标准、永久保护”的要求,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确保完成全年2万亩的建设任务。省财政继续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奖代补和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等。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除建设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不得享受农机补贴等省级以上农业项目补助。继续实施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加大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路、渠、沟等基础设施,以及粮食烘干、育秧和生产资料临时仓储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市财政对当年通过验收认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给予30元/亩的以奖代补。各镇街道要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投入力度,积极整合农业、国土、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支农涉农资金,并积极鼓励、引导村级及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对各级功能区开展全数调查,及时上报调查数据。
三、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各镇街道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靠科技创新深入挖掘粮食增产潜力和提高生产效益,大力推广应用粮经轮作、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减少季节性抛荒,提高复种指数和生产效益。深入推进统一育插秧、测土配方施肥、水稻专业化统防统治、生态控害和绿色防控等适用技术和绿色增产模式推广,加强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新成果在粮食生产领域的转化应用,实现提质增效、农民增产增收。
引导农民利用旱地、冬闲水田和“三园”等发展旱粮生产,积极开展旱粮生产基地建设和认定工作,新增旱粮播种面积0.28万亩。继续组织开展农业部和省级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晚稻“600”行动及高产攻关活动。市财政对经测产常规稻平均亩产650公斤以上、杂交稻平均亩产800公斤以上的前5名高产示范方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嘉兴市优秀粮食专业合作社、优秀粮食专业大户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用于粮食生产的购机需求,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机器换人”。
四、抓好粮食订单收购和储备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按时足额落实新增地方储备粮规模,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要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多种粮、多售粮,粮食订单重点向粮食生产功能区、信用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倾斜,市财政继续给予市级晚稻订单12元/百斤的价外补贴。继续对上年度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售粮的种粮大户开展预购定金贴息。
五、进一步规范种粮补贴和奖励工作
实施种粮补贴主体自行申报制度,凡申请规模种粮补贴(补大户、补服务)??,直接到粮食种植(服务)所在村自行进行申报登记,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签订承诺书),经村公示、公告后上报镇街道,各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其合规性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种粮补贴面积核查,并于正式文件上报市农经、财政部门。经市级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各级部门要做好粮食产销政策的宣传工作,印发政策明白纸,主动通过网络、村务公开等途径,主动公开,做到政策人尽皆知;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虚报骗补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取消该主体3年农业补贴,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已经发放的给予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粮食生产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补贴政策事关千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市政府与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签订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书,各镇街道要按照粮食生产行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市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村、户、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调整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粮食产销政策改革的有效推进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附件:2016年全市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商务局(粮食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附件
2016年全市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
镇街道 |
考核任务 |
目标任务 |
粮食生产功能区 (亩) |
新增旱粮种植面积(亩) | ||
|
种植面积 (万亩) |
总产量 (万吨) |
种植面积 (万亩) |
总产量 (万吨) | |||
|
当湖街道 |
2.4 |
1.0 |
2.5 |
1.1 |
/ |
100 |
|
曹桥街道 |
4.0 |
1.8 |
4.1 |
1.9 |
3585 |
300 |
|
钟埭街道 |
5.3 |
2.0 |
5.5 |
2.2 |
/ |
200 |
|
新埭镇 |
8.3 |
3.7 |
8.5 |
3.9 |
3664 |
400 |
|
新仓镇 |
6.2 |
2.8 |
6.3 |
3.0 |
4149 |
400 |
|
独山港镇 |
8.1 |
3.5 |
8.3 |
3.7 |
2047 |
400 |
|
广陈镇 |
6.5 |
2.9 |
6.7 |
3.1 |
5226 |
400 |
|
林埭镇 |
5.6 |
2.4 |
5.7 |
2.6 |
1972 |
400 |
|
乍浦镇 |
2.8 |
1.1 |
2.9 |
1.2 |
/ |
200 |
|
合计 |
49.2 |
21.2 |
50.5 |
22.7 |
20643 |
2800 |
抄送: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平湖市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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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