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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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对2016-2018年种粮
补贴面积核查服务外包入围项目定点采购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定点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第三方核查服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财采〔2015〕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平湖市2016-2018年种粮补贴面积核查服务外包入围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服务机构和价格的确定
(一)服务机构范围。经公开招标,确定平湖市城工建设测绘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单位为2016-2018年各镇街道定点种粮补贴面积核查服务机构(附件1)。各镇街道2016-2018年种粮补贴面积核查服务机构,均应在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进行采购。
如各镇街道采购单位在本通知发布前已与定点范围以外的服务机构签订种粮补贴面积核查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合同(协议)期满前可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协议)到期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定点核查服务机构。
(二)采购价格确定。定点种粮补贴面积核查服务机构提供的核查服务,核查价格不得高于投标时承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成交价43.50元/户”和“规模种粮、旱粮和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面积核查成交价3.48元/亩”。实际采购时,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预算,应在定点核查服务机构间进行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的议价或竞价,选择综合满意度最高的定点核查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二、执行期限
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监督与管理
(一)明确责任。各定点核查服务机构必须按投标时的服务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核查服务,不得擅自将核查项目转包、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核查时间,损害采购单位利益。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定点核查服务机构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服务机构名单。采购单位不得向定点核查服务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机构采购。
(二)经费保障。核查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2016年度核查经费根据《关于下达2016年度平湖市种粮补贴工作经费的通知》(平财农〔2016〕21号)精神执行,以确保种粮补贴工作正常开展。
(三)意见反馈。对定点核查服务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各采购单位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市农经局物资(服务)采购使用管理小组(电话85023707)反映。
附件:1.2016-2018年种粮补贴面积核查服务外包入围项目服务机构名单
2.平湖市 镇街道 年种粮补贴面积核查服务外包入围采购合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6年5月13日
附件1
2016-2018年种粮补贴面积核查服务外包入围项目服务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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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入围服务机构 |
地址 |
法人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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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湖市城工建设测绘 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
平湖市东湖大道568号 |
朱可杰 |
姜勤丽 |
13575351819 |
8501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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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鸿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海宁市双联路128号科创 中心807室 |
赵玲 |
孙明凡 |
15005839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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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嘉兴中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嘉兴市东升东路211号东升大楼1楼701-703室 |
孙浩 |
刘伟 |
13967320567 13967311385 |
82320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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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湖信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路185号弄1幢东起二层1号 |
陶成棣 |
戈礼民 |
13516833883 |
85111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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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 |
嘉兴港区南湾路16号四楼 A间 |
王洪涛 |
方珏 |
1381936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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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湖市正元资产评估 事务所 |
平湖市当湖街道解放东路35号第四层401室 |
陆忆舟 |
陆忆舟 |
13758077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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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平湖市 镇街道 年种粮补贴面积核查
服务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人):
乙方(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关于 年种粮补贴面积核查服务采购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组成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文件包括:
(一)本合同文本
(二)中标通知书
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必须为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标的
本次采购的是 镇街道 年种粮补贴面积核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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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内容 |
单位 |
数量 |
采购单价(元) |
预算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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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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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核查内容
由甲方直接委托乙方,乙方通过现场实地测量、资料审查、核查报告出具等方式完成核查工作。
(一)审核资料:通过查阅农户申报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权证或流转协议、其它证明材料等),审核申报(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备、是否与申报面积相符。
(二)走访农户:走访周边农户2户,对被核查农户的粮食种植情况进行调查。
(三)实地核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的申报面积进行实地查看;规模种粮及旱粮种植户的申报面积通过实地测量确定实际种粮面积,核实农户申报补贴面积与实际种粮面积是否相符。
(四)核查报告
乙方完成核查后,出具核查报告。
第四条 核查时间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核查工作:
(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完成实地核查;
(二) 年 月 日前完成并交付核查报告定稿。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价暂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户计算,每户单价 元;规模种粮补贴面积以 亩计算,每亩单价 元;旱粮补贴面积 亩计算,每亩单价 元,完工后按实际核查数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核查同一户面积报酬按价格高的结算,不重复支付。)
(二)本合同总价款包括种粮补贴面积核查中的交通、设备仪器等全部费用。
(三)核查报酬由甲方直接支付乙方(转帐方式)。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协定。2016年度乙方向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提交履约保证金5000元。履约保证金在核查结束经甲方验收通过后退还乙方。
第七条 质量保证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核查对象清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
查工作,对核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后形成核查报告,提交给甲
方,经甲方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
第八条 配合责任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核查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一)提供核查资料
1.有关本项目的核查对象清册。
2.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
3.有关本项目的基础性资料、背景资料、统计数据等。
(二)提供工作条件:提供相关协助、沟通服务
(三)其他:核查期间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保密义务
双方确定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未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非责任方有权要求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
(一)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工作成果,影响甲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支付甲方项目合同额10%违约赔偿。
(二)甲方违约责任
因甲方未及时提供本合同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影响乙方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
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备案
(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农经局、财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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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