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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
平农办〔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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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农经局(农办)党政信息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平湖市农经局(农办)党政信息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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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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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2016年6月8日
农经局(农办)党政信息工作奖励办法
为加强“三农”工作宣传,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促进我局党政信息工作争先进位,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奖励内容
党政信息工作
三、奖励办法
(一)保证信息数量
根据各科站(单位)工作性质、职能配置等,分档提出信息报送数量要求:
1.综合调研科(含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社会发展科(新农村建设工作站)、农业科教科(人才与产业开发科、农业生态科)、农业产业科(农业项目管理科)、农经总站、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每月上报信息3条,其中经验类或问题类信息1条。
2.农机管理科(农机管理站)、林业管理科(林业工作站)、渔业管理科(渔业技术推广与海洋资源服务中心)、海洋管理科(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科、海洋防灾减灾科)、植保土肥技术推广站(植物检疫站)、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农村经济信息中心,每月上报信息2条,每季度上报经验类或问题类信息1条。
3.组织人事科、计划财务科、行政许可科、平湖市森林公安局(平湖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林场,每月上报信息1条。
(二)提高信息质量
1.信息应突出工作重点、亮点、难点,时效性强,内容具体、数据详实、对策建议切实可行。
2.信息不应罗列会议(工作)流程,工作泛泛而谈,纯理论或学术性材料,照抄或生搬硬套相关政策文件,文字数量少,文字质量低,无党政信息加工点。
(三)具体计分办法
保质保量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得10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扣)分:
1.获得平湖市领导批示的,每条信息加5分,嘉兴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得10分、15分、20分。
2.以平湖市《专报》形式录用的,每条信息加2分,嘉兴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得4分、8分、12分。
3.每月上报信息每多一条加0.5分,每少一条扣1分;经验类或问题类信息每多一条加1分,每少一条扣2分。
4.信息质量较好,可加工上报为市“两办”党政信息的,按要求完成内容完善、数据补充的,每条加1分。
5.政令不畅,有推诿约稿、不配合局办公室核实信息内容的,每次扣5分。
6.信息内容错误、数据失真,造成工作被动的,紧急信息漏报瞒报,每次扣5分。
7.同时涉及第1、2项的,按高计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单位)要发动全体干部职工在扎实做好工作的同时,重视调查研究、善于思考总结,积极撰写、报送党政信息,提高本单位党政信息报送能力。
(二)每个科室(单位)择优确定1名业务熟悉、有写作能力的专职信息员(鼓励中层干部任信息员),组建农经系统党政信息员队伍。局办公室每半年邀请“两办”信息科对局信息员队伍进行培训提升,并不定期召集信息员进行分析研判和工作交流。
(三)加强信息审核。单个信息80%以上内容(或数据)为科室(单位)工作内容的,由上报科室(单位)负责审核。涉及多个科站的综合性信息,涉及敏感数据、政策的信息,涉及体制机制的改革类信息,由局办公室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
(四)上报信息若不符合信息质量要求的,局办公室首次在5天内告知上报科室(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此条信息不计入上报数量;今后不再提醒。
(五)局办公室每两个月对各科室(单位)党政信息上报、录用情况进行通报。
五、奖惩措施
(一)党政信息工作年度考核,列入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依据年度考核得分,年终评选对党政信息工作重视、成效明显的先进集体(5个左右),信息工作积极的先进个人(7人左右),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先进信息员每人奖励500元。
(三)党政信息奖励标准如下:
1.局办公室党政信息奖金=市“两办”党政信息录用分×1元/分。(被评为党政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按1.2倍发放,合格的1,不合格的0.8)。
2.一般科站党政信息奖金=科站年度考核得分×1%×涉及市“两办”党政信息录用分×8元/分。
涉及多个科站工作、科室(单位)上报信息与上级录用信息修改幅度较大的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区分权重。
3.不涉及市“两办”党政信息录用分的科站党政信息奖金=科站年度考核得分×3元/分。
上述2、3两项均涉及的科站,按高标准执行。
4.奖励经费由局本级列支。
六、其他
1.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平湖市农业经济局2009年度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平农经〔2009〕73号)涉及党政信息内容,按此文件执行。
3.本办法由农经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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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