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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海域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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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

文件

平湖市海域“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平海渔〔2016〕24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海域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   

 

平湖市海域“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独山港镇、乍浦镇:

根据浙江省海洋渔业局、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渔场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海渔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平湖市海域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    

平湖市海域“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平湖市海域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和浙江省海洋渔业局、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渔场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海渔发〔2016〕6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开始,全面开展平湖市海域渔具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7年5月底,全面、彻底、干净取缔禁用渔具,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滩涂串网(拦截插网陷阱),严厉整治捕捞作业使用严重偏离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进一步压缩定置张网渔船数,基本实现禁用渔具 “三个不见”,即:陆上(码头)不见、船上(港口)不见、海上(滩涂)不见。

2020年,不符合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证业不符”(即实际作业类型与许可类型不一致)渔船整治全面完成,全市定置张网渔船数进一步压缩,禁用渔具和违规渔具长效管控机制基本建立,实现全市海洋捕捞渔具使用基本合规。

二、整治任务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突出重点,设定时限,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扎实推进渔具专项整治工作。

(一)坚决取缔禁用渔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对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禁用渔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规定数额罚款,同时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的渔具厂(点),将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缔,没收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和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规定数额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使用禁用渔具的,将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扣除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4.对随船禁用渔具的,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并按规定扣除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5.对发现的地笼网、滩涂串网等浅海、滩涂禁用渔具,将依法予以清除;对查获的使用者,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二)全面整治不按规定使用渔具行为。根据《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使用违反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下简称“违规网具”)、“证业不符”作业以及携带、使用渔具数量、规格超标等行为的,依法处置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1.“违规网具”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网目尺寸标准限期调整和更换,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逾期不改继续出海生产的,将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并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2.“证业不符”作业渔船(重点为非拖网渔船非法从事拖网作业、非张网渔船非法从事张网作业)应当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出海生产。整改不到位擅自出海生产的,将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三)堵疏结合、综合施策,促进合规使用捕捞渔具

1.开展渔具整治常态化执法检查,全面、彻底、干净取缔禁用渔具,重点地笼网、滩涂串网等浅海、滩涂禁用渔具,坚决依法查处不合规使用渔具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继续深入推进“幼鱼保护攻坚战”和“伏季休渔保卫战”,对在港口、码头、市场、加工厂等发现的幼鱼或禁渔期内发现的非法渔获物,以及非法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行为,必须查清源头依法从重处罚,切断黑色产业链。

3.鼓励我市定置张网作业渔船通过更新、改造,转产转业等途径,压缩减少渔船和功率数。

4.加强宣传教育、政策引导,对积极主动上交不合规渔具、使用标准渔具者,当地政府可在生产、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工作要求

开展渔具专项整治是深入推进“一打三整治”转型升级组合拳的重要内容,也是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关键举措,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举措,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协调办已将渔具整治工作任务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绩与 “平安浙江”考核及用海指标、涉海项目、涉渔资金挂钩。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属地责任,加大领导协调力度,进一步细化政策、落实责任、完善举措,强化部门协同,推进上下联动,确保目标到务到乡镇、落地到村船。要以“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平安渔业示范县”等培育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组织开展“无违规捕捞县市区、乡镇、村社”创建工作,推进基层主体强化监管责任。要加强宣传发动,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责任分工

1.协调办要切实担负起渔具整治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等牵头责任。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坚持全面排查与定期巡查、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海上执法与港口(码头、滩涂)查处相结合,全力以赴取缔禁用渔具、推进违规渔具整改。要组织渔民护渔队伍,联合公安(边防)、海事等相关部门,开展全海域、高频次海上巡航执法,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依法严处在违规作业的省内外渔船,规范渔场生产秩序,维护守法渔民利益。

3.经信、市场监管、公安(边防)相关部门要主动协同渔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渔具整治联动工作机制,制订本职能领域的整治方案,严厉打击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禁用渔具及违规渔具行为,切实加强对市场、饭店、冷库、加工厂、养殖场等违禁渔获物运销的管控,对违法失信业主建立“黑名单”制度。

4.宣传部门要加大渔业法规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鼓励渔民主动更换合规渔具,褒扬守法遵规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氛围,推进整治工作。

5.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做好属地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禁用(违规)渔具制造、销售、维修、使用、携带、存储等情况调查摸底,按要求统一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不可逆。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问责机制,进一步强化督查检查、媒体监督、群众举报,广泛开展明察暗访,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及组织处理等措施;对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地区、单位和人员严格问责。

 

 

 

 

 

 

 

 

 

 

 

 

抄送:省协调办,嘉兴市协调办,平湖市委办、市府办,嘉兴港区管委会党政办,潘川弟副书记、濮新达副市长。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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