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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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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防治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办公室文件

 

平防指办2016〕4号

 

 

关于印发2016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

免疫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防治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6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浙防指发〔2016〕4号)、《浙江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方案》(浙农发〔2016〕30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度嘉兴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及计划免疫任务的通知》(嘉防指办字〔2016〕1号)等强制免疫工作要求,我市制定了《2016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平湖市防治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附件

 

2016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为切实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16〕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嘉兴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及计划免疫任务的通知》(嘉防指办字〔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2016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总体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类 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规模养殖场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 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家禽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禽实施春、秋 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

1)肉禽免疫:7-10日龄时进行首免;饲养期超过60日龄的肉禽必须在首免后2-3周加强免疫一次。

2)种鸡、蛋鸡免疫:7-14日龄时进行首免,首免后3-4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必须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种鹅、蛋鸭、蛋鹅免疫: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 首免后3-4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必须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4)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免疫: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5)调运家禽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或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4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未到首免日龄的雏禽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鸡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三价Re-6株+Re-7+ Re-8株)灭活疫苗(含细胞源)水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Re-6+ Re-8株)灭活疫苗(含细胞源)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参考鸡的免疫。

(二)口蹄疫

1.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还需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规模饲养场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口蹄疫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1)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2)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 个月的,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1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牛、 羊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奶牛和种公牛使用口蹄疫O-A-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如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的,还须使用口蹄疫A型疫苗进行免疫。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总体要求

对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规模饲养场内的全部健康生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生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 苗。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

(四)猪瘟

1.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规模饲养场应免生猪免疫密度 常年达到100%,防止猪瘟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发生疫情时,规模场内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进行免疫。

(五)小反刍兽疫

1.总体要求

2016年-2018年,我市继续实施疫苗接种免疫计划,所有适龄应免羊群应普免一次,新生羔羊、新补栏或超过免疫期(2-3年)的羊只应及时进行免疫,确保免疫率达到100%、免疫合格率达到70%以上。

2.免疫程序

1)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未新补栏或超过免疫期(2-3年)的羊只进行一次免疫。

2)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 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其他动物疫病

各地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抓好新城疫、狂犬 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羊痘、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 工作。

二、免疫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强制免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要健全乡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强制免疫“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器材、监测、“购买服务”等补助经费,有效落实省、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宣传单、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和网络等各类媒介,告知每个饲养场(户)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积极推进散养户由被动接受免疫向主动申报免疫转变,督促建立免疫档案,特别要做好免疫用苗记录。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前,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确保镇街道和村动物防疫员熟悉强制免疫计划工作要求,全面掌握疫苗特性、操作技术规范等知识,做好防疫人员、器材的消毒,防止人为传播疫情,杜绝打假针、打飞针,减量或注射过期失效疫苗的违规行为。

(三)规范管理,保障供应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筹做好辖区内政策性疫苗的管理和组织供应工作,加强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等环节的监管,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疫苗调拨台帐,做到市畜禽服务站、镇街道防疫单位、动物防疫员和养殖场都有疫苗领用、使用记录。要加大查处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对疫苗供应商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和查处。加强医疗废弃物的集中收集工作。

各镇街道要加强自免场户的监管,督促自免场应当持使用疫苗品种数量的有效凭据向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备案,疫苗使用量纳入免疫信息统计范围。

(四)强化监测,全面评估

要根据省、市下达的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计划,制定相应本年度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确保每年对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和规模养殖场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抗体抽检,对自免场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免疫抗体抽检。要建立免疫抗体飞行检测制度,坚决杜绝饲养场只领苗不免疫和疫苗浪费现象,对发现的免疫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

平湖市防治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将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督促情况将全市通报。

 

 

 

 

抄送: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办、市府办

平湖市防治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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