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当街办〔2016〕46号
关于当湖街道居民议事会议第一届二次会议
第19号建议的答复
马晓红议事员:
您在街道居民议事会议第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征迁后要求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建议》已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对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和《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在浙江省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2011年,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98号)精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享受范围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扩展到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同时根据《嘉兴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嘉市人口计生委〔2013〕19号)文件,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为:
1.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超生的;
3.
文件明确指出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的为:
1.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且尚在服刑期的。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征迁后,享受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文件规定,已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因此不能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您的建议我们已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市卫计局答复市(县)一级是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者,在今后政策调整完善的过程中,会积极向省一级反映您的意见建议。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当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6年6月30 日
抄送:人大当湖街道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