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稽查)工作,切实发挥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施统计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提高统计全员执法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全体执法检查(稽查)人员。
二、考核内容
依法实施的统计专项检查、稽查、巡查、案件回访和群众举报、上级督办的涉嫌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等统计执法检查(稽查)项目。按照上级有关统计执法检查(稽查)的要求和本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稽查)计划,分若干组开展执法检查(稽查),并对各检查(稽查)组人员完成年度检查(稽查)任务情况和案件的数量、办案的质量等进行考核。
三、计分办法
局长对统计检查(稽查)负总责,以全部检查(稽查)组平均分计分。
分管领导分别担任各组组长,以组内其他人员的平均分计分。
其他考核对象由专项检查和稽查得分、回访和巡查得分、扣分三项构成
(一)专项检查和稽查得分
分数量得分、处罚得分和案卷质量得分。
(1)数量得分由完成任务分和超额分组成。
完成任务分:按年度确定的各组检查(稽查)任务,完成本组本专业全部检查(稽查)对象且达本组50%任务量的得100分。本组本专业检查(稽查)对象超过本组50%任务量的,组里没有安排参加检查(稽查)的,视作完成任务。
超额分:参加本组检查(稽查)对象超过本组50%任务量的,每超出1家得2分;参加群众举报或上级督办的检查(稽查)的,每人次得5分。
(2)处罚得分。办结一个当场行政警告处罚案件,参与现场检查(稽查)的人员每人次得2分。办结一个行政警告并罚款案件,现场检查(稽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全过程参与的,每人次得50分,参与现场检查(稽查)和一次法律文书送达的,每人次得40分,仅参与现场检查(稽查)的每人次得30分。
(3)案卷质量得分。被省统计局评为优秀案卷的,每卷得30分,被嘉兴市统计局或市法制办评为优秀案卷的,每卷得20分。
(二)回访和巡查得分
每回访1家单位或参加1次巡查,参与人员每人次得2分,每人最多得4分。
(三)扣分
1.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出现畸轻畸重现象,每起扣30分。
2.统计行政处罚案卷对照《浙江省统计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不合格的,每卷扣30分。
3. 在网上公示的执法文书材料由于文书质量问题引起投诉或被市通报的,每卷扣30分。
四、一票否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涉及人员全年统计执法检查(稽查)考核资格。
1. 受处罚的单位(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本局被责令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败诉的;
2.执法人员在涉企执法检查中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宴请、礼物或购买该单位产品的;
3.未完成规定的检查、稽查任务,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回访和巡查等全部任务的。
五、结果运用
各组检查(稽查)情况和组员参与情况由组长签字后交局法制科,由法制科统一汇总计分,结果纳入局机关工作人员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考核时限
本办法考核时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平湖市统计局
2016年5月9日
抄送:嘉兴市统计局,蔡国平副市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