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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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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 |
平人社〔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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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各镇,市级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镇(不含街道,下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教育、卫计、公安、法院、地税、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国土资源、广电、环保、司法、农经等部门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镇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乡镇工作补贴的发放标准为300元/月。已按平委发〔2013〕20号文件发放的镇机关干部300元/月津补贴予以冲抵。
三、经费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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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