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6〕42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及相应国有划拨土地补缴
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及相应国有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及相应国有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补缴标准
(一)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公寓住房上市交易等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房屋所在区位现行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实际统一按容积率1.5换算成的楼面地价)的10%补缴,计缴单位为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本通知印发前已购经济适用房原购房合同有明确约定补缴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因旧城改造、土地征收需要,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统一建设的拆??宋_GB2312; FONT-SIZE: 16pt">需补办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现行市场评估地价扣除相应划拨土地权益评估价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因土地征收需要,由政府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统一安排、拆迁安置户按照规定建造的自建房、联建房上市交易的,由拆迁安置户按现行市场评估地价扣除相应划拨土地权益评估价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剩余安置房公开出售,按现行市场评估地价扣除相应划拨土地权益评估价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调整执行时间
本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平湖市现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公寓住房上市交易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标准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附件
平湖市现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公寓住房上市交易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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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 |
住宅用地出让基准地价 (元/㎡土地) |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公寓住房补缴标准 (元/㎡房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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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3580 |
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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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980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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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860 |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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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1210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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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870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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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68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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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现行住宅用地级别及区片范围、基准地价,由市政府2015年4月11日公布执行。以后每3至5年更新一次,上述补缴标准从新的基准地价公布之日起同步更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