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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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平湖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6年11月17日
平湖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规范有序流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平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以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
第五条 经股东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进行质押、担保。
第六条 平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应当在平湖市农村产权交易各分中心进行。为了鼓励股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合法交易,暂不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章 股权继承
第七条 股东去世后其股权自行冻结,股权继承人应在半年内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包括书面遗嘱或公证文书、股权证书,继承人居民身份证等,必要时随同证明人),到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继承手续。股权继承后,股权自行解冻,冻结期间的股利按实结算。
第八条 继承程序
(一)提出申请。继承人凭合法的遗产继承手续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有两人及以上继承人的,应分别提出申请,并出具合法的股权分割协议;因股权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以诉讼终结为准),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依据、继承份额等情况。
(二)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继承或不同意继承的决定,如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三)股权变更。继承人持相关资料到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产权交易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股权馈赠
第九条 馈赠是指股东将本人拥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无偿赠送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
第十条 馈赠程序
(一)提出申请。赠予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赠予的目的、赠予份额、受赠对象等情况。
(二)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赠予或不同意赠予的决定,如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三)协议签订。赠予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股权赠予协议》,明确赠予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赠予份额、赠予时间、享受权益等权利义务关系。
(四)办理公证。赠予双方在签订正式协议以后,同时随带身份证、股权证书、申请书、股权赠予协议等资料,到公证部门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文书。
(五)股权变更。赠予双方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到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产权交易分中心备案。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协商;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转让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交易双方自愿达成交易意愿;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属明晰,未被冻结、查封等;
(四)交易双方必须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承认并遵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章程;
(五)股权受让后受让方在同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内所持有的股权份额控制在3%以内。
(六)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转让程序
(一)出让方申请。出让方向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1.出让申请书(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签署同意转让意见);
2.家庭成员同意出让的有关证明资料。部分或全部股权出让的,须征得家庭所有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同意,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3.出让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
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资料审查。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对出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送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出让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三)信息公告。对审查通过的,由交易分中心依据出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股权交易公告信息,在平湖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外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如有需要,出让人可申请延长挂牌时间。同一交易品种再次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股权的基本情况;
2.出让股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3.出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查询洽谈。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五)受让申请。凡对出让股权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1.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开展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完成登记后,先由所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再由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最终资格审核。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出让;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出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签订合同。确定受让方后,转让双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让股权名称;
2.交易双方的姓名、住所;
3.出让股权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4.出让股权的现状;
5.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6.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8.签约日期;
9.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合同必须由所属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鉴证。
(八)支付价款。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九)司法公证。转让双方在签订正式协议以后,同时随带身份证、股权证书、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到公证??
(十)变更登记。转让双方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材料,到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进行变更登记,并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产权交易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正当理由,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与出让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请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平湖市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监察局)、法院、宣传部、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办),潘川弟副书记、濮新达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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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