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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平湖市2016年“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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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6〕126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开展2016年

“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资监管领导小组: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6年“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7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10月中旬起在全市开展“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

一、行动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养殖场(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得到进一步遏制,为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二、检查重点

在继续开展种子、肥料等农资打假的同时,重点查处兽药、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一)兽药。重点查处制售假劣兽药(含非法改变兽药标准、添加隐性成分、擅自改变组方、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以及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存在扩大适应症或主治功能等违法行为。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2016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要求,做好相关兽药产品的检查工作。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检查近两年获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及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等行为。

(三)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隐性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同时,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1745号公告要求,做好百草枯水剂的排查工作,一经发现,责令农资店、合作社和个人退回厂家或上缴。对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的规定,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告知承诺等工作。

(四)农(畜禽)产品。重点查处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养殖场未建立用药记录等行为,杜绝在种养过程中使(滥)用禁(限)用农药、“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未按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违规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添加非“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等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行动于10月中旬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0至10月14日)。制定平湖市“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二)集中行动阶段(10月17日至11月10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及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市农经局将组织力量集中执法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中旬)。认真总结行动成效、经验,分析本镇街道农资市场存在问题和原因,及时整改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秋季“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有效保障农业和农产品安全。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巡查,做好分类评比,要积极发挥各村农资信息员的作用,走村串户,引导农户正确购买使用农资、督促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切实强化执法巡查,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严肃查处。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台、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秋季“绿剑”集中执法行动成效,特别是要把行动情况、成效等及时在平湖农村经济信息网、浙江农业执法网上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执法的良好氛围。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6年10月12日

 

 

 

抄送: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嘉兴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平湖市市府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农合联(供销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濮新达副市长。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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