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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 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6]17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价费〔2016〕177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二、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三、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四、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五、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上述减负政策自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