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 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气象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6]1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服〔2016〕168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
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一系列要求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宁波海关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4〕52号)规定的相关收费。
二、停止收取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收费。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标准,其基准价按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执行期限为
上述规定自
浙江省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