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价资〔2016〕143号
关于落实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有关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经信委(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精神,促进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的推进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一定时期内其替代负荷的用电量价格给予优惠,即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需量用户须变更为容量用户);其余用电量按照用户原电价分类政策执行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二、替代负荷的用电量按照用户实际总用电量和电锅炉额定容量占变压器报装容量的参数比核定,电锅炉额定容量以认定的改造后容量为准。
三、电能替代优惠电价政策有效期为
四、用户在燃煤(油)锅炉实施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附后)。各地经信委(局)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用户凭经信部门出具的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向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电力公司按季汇总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用户相关信息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