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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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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6〕232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湖市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以及《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平政发〔2012〕54号)等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决定对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及待遇标准

(一)全市执行统一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不再按区内区外或安置房屋性质区分缴费标准。

(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为13%,以后逐年递增1%,最终达到18%。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待遇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700元。今后,根据我市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月均上浮比例予以调整。

(四)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补偿费标准为每周岁1000元,不足周岁的按周岁计发。

已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补偿费标准为20000元。

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被征地人员,补偿费标准为18000元。

二、完善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在被征地时(以征地户口截止期为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5年,且合计缴费满15年的,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在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5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至满5年,且合计缴费满15年的,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在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本人申请可延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至满5年,且合计缴费满15年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对征地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在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后,符合条件未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现本市户籍被征地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镇街道核准后,可补办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仍按征地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现本市户籍,符合《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制度实施办法》(平政发〔2004〕187号)规定的实施对象,经本人申请,所在镇街道核准后,可补办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缴费年限户口截止日统一为2004年12月31日对其中已参加基本生活补助的对象,可在申请退出基本生活补助后,补办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三)申请退出基本生活补助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时,未达到领取基本生活补助待遇年龄的,退还基本生活补助个人缴费及利息;已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待遇的,退还个人缴费及利息时,扣除基本生活补助待遇个人账户支出额。基本生活补助对象从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起终止基本生活补助关系。

(四)被征地人员补办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5年,合计缴费满15年的,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合计满15年,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实施前已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现本市户籍被征地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至满5年,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补办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其缴费标准与保障待遇按照补办时的标准执行,需缴纳资金由参保人自行承担。本通知实施前的被征地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补办基本生活保障手续时年龄每增加1岁年缴费额递减150元,最多递减至70周岁。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我市原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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