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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农经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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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6135

 

 


关于印发平湖市农经局农业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平湖市农经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6年12月1

平湖市农经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浙财农〔201513号)、《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0号)、《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5号)、《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1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经局归口管理的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项目。

农业救灾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各类直接补贴资金、品种技术试验示范等任务性政策性补助补偿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和项目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农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其他人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组、计财科、产业科(项目管理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在产业科(项目管理科),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

第五条  建立农业项目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农业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领导小组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负审批、监管责任;项目办负责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承担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专家库管理,组织农业项目的储备、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专家库专家负责农业项目的储备论证初审、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相关业务科站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承担项目实施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项目台账资料整理。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开展执纪监督,保障项目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镇街道对本区域内负责实施的项目负总责,主要负责对项目申报审核、过程监管和项目完成后的初验,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接受市农经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编制、申报,按计划和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对项目申报真实性、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  建立农业项目储备库。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依托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入库时间为当年3月底前和上年11月底前二次,今后逐步转变为以上年11月底为主。

项目储备入库程序:信息发布→主体申报→镇街道初审→业务科站复审→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领导小组(班子会议)审核→项目办公示拟入库项目→无异议后分类入库。

第九条  储备项目征集。每年8月底前,局业务科站根据年度上级各类专项资金的扶持导向,细化储备项目申报要求,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指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项目办汇总,与财政局会商后发文,通过网上公示,公开征集储备项目。

第十条  储备项目申报。储备项目由各实施单位对照申报指南按要求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通过省级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  储备项目审核。镇街道对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推荐;局业务科站复核后报项目办,项目办会同纪检组、计财科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类别,从专家库抽取3-5名专家,并邀请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扶持状况、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绩效评价、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入库方案。

第十二条  储备项目上报。储备项目入库方案报局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由项目办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分类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农业项目库管理及其储备情况,作为“因素法”分配上级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年度项目的立项,由农经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扶持要求、重点工作以及资金量等要求,直接从省项目库的储备项目中选择拟立项项目。

第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材料,由镇街道初审后,以文件形式报农经局。

第十五条  局业务科站经资料审核和实地勘查后,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领导小组(班子会议)审定,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由业务科站起草,报项目办汇总审核,下达建设计划,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确定:

(一)不符合立项指南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

(二)项目单位不具备规定的法人资格;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要求,内容不详;

(四)已申报实施过同类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已在中央、省、市级项目中立项的;

(五)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几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使用违禁投入品,或存在违法用地的;

(六)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实施单位按照项目下达计划要求,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等,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方案。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调整时,须事前向局业务科站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后发文批准,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与相关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双方职责,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90天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和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财政补助资金转入当年候补项目。未完成项目建设计划投资额度的,将按比例扣减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规范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各类合同、资金使用台账、项目总结、验收材料、实施前后照片等资料,落实专人登记保管。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局相关业务科站对归口项目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按要求及时上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影响项目进度、质量及廉政方面等问题,由相关业务科站和单位及时汇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第二十五条  规范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专账(专项)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自筹资金必须先到账。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可预拨部分项目资金。下拨资金须以农经局、财政局联合发文。由局本级实施的项目资金支出,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站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度的,按平财农〔201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审计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涉及工程建设的需进行工程审价。对各类专项审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的责任主体,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下达的实施计划、批复的实施方案相符,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

(三)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效益指标是否达到目标要求;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设立项目专账(专项)明细核算,资金使用是否按实施方案、计划和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五)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制管理等制度是否落实;

(六)项目竣工决算、审价审计、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四)项目审价审计报告;

(五)相关招标书、合同协议、财务凭证、现场图片等有关验收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自查。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及时对照建设计划进行自查,形成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连同验收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成册,由镇街道初审后,向局业务科站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验收。局业务科站收到实施单位验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报项目办,经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由项目办组织市级验收。验收组由专家库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组长由验收专家组推荐产生。验收结果由验收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并形成验收结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三)省级以上验收。需省级以上验收的项目,待市级验收通过后,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资料归档。市级或省级以上验收结束后,局业务科站应将一套完整的验收材料交项目管理科,由项目管理科审核后留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实行农业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督促落实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下年度项目储备、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平湖市农经局(农办)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平农办201421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经局负责解释。

 

 

 

 

 

 

 

 

 

 

 

 

 

 

 

 

 

 

 

 

抄送:浙江省农业厅,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6年1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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